近年來,緊箍公眾人物代言產品出現問題的為明不在少數,有的星代產品因為質量問題被曝光查處,有些廠商則涉嫌非法集資,言廣還有廠商涉嫌詐騙等。告戴這導致一些消費者或投資者深受其害。上法對此,緊箍為產品代言的為明明星是否該承擔法律責任,有必要予以厘清。星代
一直以來,言廣由于明星或者其他公眾人物有著廣泛的告戴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號召力,上法在代言明星的緊箍“加持”下,一些產品的為明聲譽更好,更能贏得市場青睞。星代這不僅讓廠商賺得盆滿缽滿,也讓明星獲得了豐厚的代言費用。但是,公眾人物顯然不能只是充當“花瓶”,僅僅收取代言費了事,其在一定條件下,還應為產品問題承擔責任。
然而現實中卻是,一邊是明星笑納巨額廣告費,不良商家喜笑顏開,另一邊是廣大消費者深受虛假廣告之害,最終為產品質量問題買單。明星代言廣告泛濫、誤導消費者早已是屢見不鮮,但違法廣告代言人負連帶責任的案例卻不多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廣告法》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代言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相關部門在對違法企業給予重罰的同時,對于那些只顧代言不想擔責的明星,也應予以相應處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必須祭出法律重器,讓那些明星再也不敢、不能也不想代言虛假廣告。通過法律問責讓明星們知道,代言廣告不僅是一項高收益的商業行為,更是一項高風險的法律行為。通過權責對等,真正遏制住各方 “合伙”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沖動,徹底切斷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利益鏈,從而保護好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明星代言廣告需三思而后行。公眾信任明星,明星把信任賣給商家,商家付費讓明星代言,就此,明星為公眾把好商品的質量關當然合情合理合法,千萬不可拿著公眾信任賺錢,卻不對公眾負責。一言以蔽之,明星們不管承接何種廣告,都要“三思而后行”,不能為了金錢而肆意為之,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線。
責任編輯: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