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保監(jiān)局近日公布關于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寧夏分公司的泰康行政處罰決定書。經(jīng)查,人壽泰康人壽寧夏分公司存在留存投保人信息不真實、寧夏個人保險代理人欺騙投保人、分公罰萬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司被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欺騙投保人、泰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人壽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寧夏利益的違法違規(guī)行為。綜上四項合并,分公罰萬寧夏保監(jiān)局決定對泰康人壽寧夏分公司予以罰款10萬元的司被行政處罰,對泰康人壽金鳳支公司予以罰款18萬元的泰康行政處罰。

以下為處罰書原件:
寧夏保監(jiān)局于2018年8月3日作出〔2018〕16號行政處罰決定。人壽
經(jīng)查,寧夏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寧夏分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寧夏分公司”)、分公罰萬泰康人壽保險有限責任公司寧夏銀川金鳳支公司(以下簡稱“泰康人壽金鳳支公司”),司被存在以下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一、保險公司留存投保人信息不真實。該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八十六條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七十條,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寧夏分公司予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時任泰康人壽寧夏分公司總經(jīng)理劉濤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時任泰康人壽寧夏分公司運營部經(jīng)理陳瀅予以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
二、個人保險代理人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該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我局決定對時為泰康人壽寧夏分公司個人保險代理人馬惠霞、閆惠霞、惠春萍、李曉燕、王曉玲、蘇映霞分別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
三、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該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金鳳支公司予以罰款13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時任泰康人壽金鳳支公司經(jīng)理張懷祺張懷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4萬元的行政處罰。
四、保險公司工作人員承諾給予投保人保險合同約定以外的利益。該行為違反了《保險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有關規(guī)定,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六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金鳳支公司予以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根據(jù)《保險法》第一百七十一條,我局決定對時任泰康人壽金鳳支公司經(jīng)理張懷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
以上四項合并,我局決定對泰康人壽寧夏分公司予以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對泰康人壽金鳳支公司予以罰款18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劉濤予以警告并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對陳瀅予以警告并處罰款0.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張懷祺予以警告并處罰款5萬元的行政處罰,對馬惠霞、閆惠霞、惠春萍、李曉燕、王曉玲、蘇映霞分別予以警告的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