極目新聞記者 趙貝
通訊員 向澤勤 程瓊芳
既無故意行為,工人雇主工友又無重大過失,伐樹法院雇主卻要求死者的身亡工友承擔20萬元補償款,能否支持?近日,賠錢湖北省黃石市陽新縣人民法院審理這起追償權糾紛案,工人雇主工友駁回雇主訴訟請求。伐樹法院
案情顯示,身亡原告董某因購買樹木需要,賠錢聯系案外人黃某甲幫忙雇請樹木油鋸工和搬運工,工人雇主工友工人勞動報酬以2000元打包給黃某甲,伐樹法院任其自行分配。身亡
2022年3月18日,賠錢被告王某將一棵樹木鋸至可以拉倒后,工人雇主工友五名工人合力用繩子將樹木拉倒。伐樹法院過程中,身亡受害人黃某乙因躲避不及時,被砸成重傷,經搶救無效,不幸身亡。
事發后,經綜治中心、人民調解委員會等平臺調解,原告董某與受害人黃某乙家屬達成《死亡賠償事宜協議》,協議約定補償黃某乙57萬元。協議達成后,原告董某認為,由于被告王某違反操作規程,安全措施不力,指揮不當,導致該事故發生,應承擔57萬元補償款中20萬元的相應責任,便將被告王某訴至陽新法院。
陽新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受法律保護。被告王某及工友等六人均受原告董某雇請而與之形成個人勞務關系,原告董某作為接受勞務的一方,應當對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的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原告董某無法提供可證明被告王某有故意和重大過失行為導致受害人黃某傷亡的證據事實,故陽新法院對原告追償被告20萬元死亡補償款不予支持,遂駁回原告董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