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中生無錢上網伙同朋友飛車搶奪 觸犯刑律斷送大學夢
亮點黔西南訊 望謨一高中畢業的高中學生駱某,因無錢到網吧上網,生無送于是錢上伙同朋友任某實施飛車搶奪,搶走他人錢物共計16115元。網伙兩人因犯搶奪罪,同朋近日,友飛駱某被望謨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車搶并處罰金2000元;任某被望謨縣法院判處一年零十個月,奪觸并處罰金1000元。犯刑 據悉,律斷駱某家住望謨縣郊納鄉的學夢一個偏僻山村,剛讀完高中并參加高考,高中 2012年7月1日22時許,生無送其因無錢到網吧上網,錢上遂伙同任某騎摩托車從望謨縣華僑西路尾隨被害人小蘭(化名)至望謨縣檢察院門口,網伙由任某騎摩托車快速靠近騎電動車的小蘭,駱某伸手將其放在電動車踏板上一個黃色女式手提包搶走。搶奪過程中,致被害人小蘭電動車倒地受傷。被害人小蘭被搶走財物有現金人民幣480元、兩部手機及超市購物卡等物。經傷情鑒定,被害人小蘭人體損失程度為輕微傷;經物價部門鑒定,被搶走的兩部手機鑒定價值合計人民幣485元。 2012年7月8日晚上22時許,駱某又伙同任某騎摩車從望謨縣水電局路口尾隨小艷(化名)至金頂花園岔路口轉彎處,將被害人小艷裝有現金人民幣9800元和一部手機、一對金耳環、一條金手鏈等物的手提包搶走。經物價部門鑒定,被搶走的手機價值為1629元、黃金耳環2000元、黃金手鏈3355元,合計人民幣6984元。 法院認為,駱某、任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駕駛機動車輛搶奪他人財物,價值數額巨大,且致一人輕微傷,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搶奪罪。鑒于駱某、任某歸案后,能主動供述犯罪事實,有坦白情節,且其親屬已積極退賠二被害人全部財物損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應依法從輕處罰;且任某有自首情節,對其應予以減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說法:搶奪罪是侵犯財產罪的一項罪名,它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公開奪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搶奪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客觀方面表現為乘人不備,公然、強力奪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搶奪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16周歲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為搶奪罪的主體,主觀方面是直接故意,并以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為目的。本案中,被告人駱某、任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兩次共同實施飛車搶奪她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搶奪罪。 法官提醒:在本案中值得一提的是,駱某出生在一個邊遠的山村農民家庭,父母省吃儉用送他讀完高中已屬不容易,他也剛參加了一年一度的高考,成績也還不錯,正當走在人生十字路口時,因無錢到網吧上網,一時糊涂,與任某共同實施飛車搶奪,走上了另一歧途。他在收到大學錄取通知的同時,也收到了公安機關對他執行逮捕的通知,其因一念之差,斷送了自己上大學的美夢。此案例告誡我們,不管是學生還是一般公眾都理應遵紀守法,靠正當的途徑和方法獲取勞動報酬,不能心存僥幸把搶奪他人財物作為掙錢的手段。一個人,特別是在人生十字路口關頭時,應對自己的行為更要有預見性和冷靜的思考,不要為貪圖一時享受卻因經濟拮據去實施違法犯罪的事,不但失去人生自由,還斷送了自己的美好前途,也辜負了父母供養讀書的一片苦心。(作者系望謨縣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