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到藥店買藥,中國責因天黑路滑不慎在店門口摔傷,藥店藥店致10級傷殘。-顧面對突發事故,客店誰該承擔事故責任呢?昨悉,門口谷城法院判決藥店老板伍某和當事人付某各自承擔50%的摔傷責任。
2015年11月14日晚上6時許,老板谷城男子付某眼部不適,擔半來到伍某經營的中國責藥店買藥。
因天色已黑,藥店藥店路面濕滑,-顧買完藥出門時,客店付某不慎在店門口滑坡處摔倒受傷。門口傷后,摔傷付某被送往醫院,老板住院治療31天,花費醫療費用9000余元。
去年7月,司法鑒定結果顯示,付某構成傷殘10級。隨即,他上訴法院,要求店老板伍某賠償其各項經濟損失3.6萬余元。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伍某經營的藥店與臺階相接處有一斜面形成滑坡,且每年大雪時節,均會在其面上覆蓋防滑設施。
谷城法院審理認為,作為經營場所,店老板伍某明知門口滑坡存在安全隱患,但其未設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未對來往的顧客進行必要提醒,亦未及時對設計缺陷進行改造,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導致顧客出門時摔傷。根據相關規定,對顧客付某的損害后果,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付某明知年事已高路滑危險,卻未叫人攙扶,其疏忽大意,也未盡安全注意義務,致自己摔倒受傷,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鑒于付某各項損失共計3.2萬余元,判定店老板伍某賠償50%即1.6萬余元,其余損失由付某自行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