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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持刀行兇男子無精神病,行兇行兇持刀故意傷害罪如何量刑?8月12日11時20分,男被男無天津市和平區(qū)營口路與貴州路交叉口發(fā)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公訴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男,精神67歲,天津提起天津天津人)持刀襲擊路人,致一人死亡,一人輕傷。經(jīng)查,劉未婚,長期獨居。2004年因瑣事糾紛報復他人被判刑。案發(fā)前因瑣事與他人發(fā)生矛盾,導致心理失衡,于是持刀將兩名素未謀面的年輕女子打傷。另經(jīng)鑒定,劉無精神病,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8月13日,劉因犯故意殺人罪被檢察機關批準逮捕。
(2)持刀故意傷害罪如何量刑?持刀傷人涉及故意傷害罪,構(gòu)成本罪的傷害程度僅限于輕傷、重傷、死亡三種情況。輕傷以下的輕傷和一般的毆打不能構(gòu)成本罪。但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一般會受到行政處罰,也就是治安處罰,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持刀故意傷害造成輕傷的,可處15日以下行政拘留,并處罰款,還需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一般包括醫(yī)療費、護理費、療養(yǎng)費、誤工費等。
法律依據(jù):《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三)故意傷害罪量刑起點的確定1。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的,可以根據(jù)下列不同情況,在相應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一)故意傷害致人輕傷的,可以在六個月以上一年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2)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
(3)以特別殘忍手段故意傷害致人重傷,造成六級重度殘疾的,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4)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可以在10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nèi)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jù)人員傷亡后果、傷殘等級、手段殘忍程度以及其他影響犯罪構(gòu)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雇傭他人實施傷害的,可以增加基準刑20%以下。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20%以下:
(一)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起的;
(2)犯罪是由于被害人的過錯或者因矛盾激化而導致的犯罪行為;
(三)犯罪后積極解救被害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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