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黔西南訊 申請人羅某某、仲裁執行貝某為繳納養老保險費一事申請人民法院執行,裁決程序裁定因提交的違反據以執行的望勞人仲案字[2012]第010號仲裁裁決,經法院審查,法定法院該仲裁裁決仲裁庭的不予組成違反法定程序。近日,仲裁執行望謨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對望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的裁決程序裁定望勞人仲案字[2012]第010號仲裁裁決,不予執行。違反
申請人羅某某、法定法院貝某分別于2001年6月至2008年10月、不予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在某供電局工作,仲裁執行其間,裁決程序裁定某供電局未給二人繳納養老保險費。違反為此,法定法院二人向望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不予望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望勞人仲案字[2012]第010號仲裁裁決書,裁決某供電局為羅某某補繳納2001年6月至2008年10月的養老保險費(單位應繳部分)、為貝某補繳納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的養老保險費(單位應繳部分),具體繳納基數由望謨縣社會保障局養老保險股計算的金額繳納。經計算某供電局應為羅某某補繳納2001年6月至2008年10月的養老保險費(單位應繳部分)26555.04元,應為貝某補繳納2007年12月至2008年10月的養老保險費(單位應繳部分)5176.42元。后因某供電局在法定期限內未履行繳納義務,羅某某、貝某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本案在執行過程中,被申請人某供電局提出異議,認為望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望勞人仲案字[2012]第010號仲裁裁決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定程序,并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明,請求法院裁定不予執行。
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羅某某、貝某提交的據以執行的望勞人仲案字[2012]第010號仲裁裁決仲裁庭的組成人員署名首席仲裁員一名,仲裁員一名,書記員一名,該裁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三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望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的望勞人仲案字[2012]第010號仲裁裁決書仲裁庭的組成違反法定程序,被執行人某供電局提出的異議成立。逐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第(三)項的規定,裁定對望謨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作出的望勞人仲案字[2012]第010號仲裁裁決,不予執行。
(楊光勇報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