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案說張家港法院審結一起撤銷權糾紛案案件。法為法院2014年8月,逃避某小貸公司起訴王某、債務譚某、將房良盛電鍍公司等民間借貸糾紛案,產過撤銷審理中,女兒各方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名下王某、案說譚某確認結欠某小貸公司借款本息200多萬,法為法院并承諾于2014年9月15日前一次性歸還等,逃避法院出具調解書確認了上述和解協議效力。債務因未能如期履行債務,將房某小貸公司向法院申請執行,產過撤銷后法院于2015年5月作出執行裁定書,女兒以未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終結本次執行。
后某小貸公司發現,譚某和其丈夫繆某于2014年9月19日與其獨生女繆某某簽訂《協議書》,將其兩人名下的房屋所有權變更為繆某某名下,并已辦理了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故,某小貸公司向法院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要求撤銷譚某將其名下房產贈與繆某某的行為。譚某和繆某某辯稱贈與房產系考慮到譚某和繆某將來年老生病等需要繆某某照顧。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譚某在對原告某小貸公司負有200余萬元的債務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將其所有的某房屋產權份額贈與繆某某,已對債權人某小貸公司造成損失。原告依法主張撤銷上述行為,于法有據,遂判決撤銷譚某將其名下的房產份額贈與繆某某的行為。
法治君說法
誠實守信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欠債還錢”亦是人們最為樸素的價值觀。但當今社會,債務人主觀上不愿還債并采取惡意轉移財產等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的現象,屢見不鮮。在此情形下,債權人可提起債權人撤銷權之訴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債務人譚某對外負有債務,在作出還款承諾、法院出具調解書后不守信用,逾期不歸還,還將其兩套房產贈與其女,致債權人申請執行仍無法實現債權。在這種情況下,債權人的撤銷贈與行為的訴請,法院理應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