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明確煤炭領域經營者哄抬價格行為的煤炭煤炭公告(2022年第4號),提出了哄抬煤炭(國產動力煤,企業下同)價格行為的通過提高具體表現形式,明確煤炭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通過向關聯方轉售,關聯再由關聯方大幅度提高價格出售煤炭。大幅度
例如,價格陜西煤炭(5500千卡,出售下同)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的煤炭煤炭合理區間上限為520元/噸。當地某煤炭企業與其控股的企業貿易公司簽訂一份煤炭中長期合同,約定以450元/噸的通過提高出礦價格供貨,但該貿易公司隨后以550元/噸的關聯出礦價格將該批煤炭銷售給電廠,售價超出當地出礦環節中長期交易價格合理區間上限,大幅度一般可視為存在涉嫌哄抬價格行為。價格
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