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已過退休年齡并在雇主工作的工傷雇員,是認定否有任何保障?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近日明確,已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標準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明確,在原工傷期間,易爭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論邊齡工
建筑施工企業按工程參保的界及,應當在建設工程所在地參加工傷保險。超退職工因意外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后,休年應當在被保險地進行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傷保并按照被保險地的工傷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在生產經營地認定,認定用人單位按照生產經營場所的標準規定繳納工傷保險待遇。
關于工傷界限的明確確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明確了條例實施過程中容易引起爭議的問題。意見(二)提出:
職工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的易爭活動或者由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時,因意外事故受傷的,除參加與工作無關的活動外,應視為工作原因。
員工因工作原因駐外,有固定住所和明確作息時間的,按駐外所在地正常工作條件處理。
工作單位與居住地在合理時間內為上下班而走的合理路線,視為上下班途中。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定期降低社會保險費率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