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投資美國EB5項目的中資人資獲投資人看來,獲得投資簽證的國投通過有兩個重點:
1:項目創造了10個就業;
2:資金來源于合法的途徑;
當然,通常情況下,美勝解釋和批復由美國移民局認定。得重然而,新定移民局畫蛇添足的中資人資獲重新定義第二條使局面迅速復雜化。
新規的得重定義:
2015年變更資金來源審核標準的橫空出世,即投資人如果抵押房產獲得EB5項目的新定投資款,則房產必須在投資人名下。中資人資獲
一石激起千層浪,國投手忙腳亂的美勝投資人只好審時度勢,紛紛更改投資資金募集方式,得重以便迎合移民局的新定審核新標準。
然而當年,有兩個來自中國和日本的硬茬投資人,最終選擇挑戰移民局的拒絕,并最終獲得了勝利!
司法決戰:
這兩位投資人于2015年6月起訴美國移民局,其委托律師Ira指控移民局錯誤地認定他們的投資不符合相關的規則解釋,從而拒絕了他們的I-526申請。
并且美國移民局還錯誤地引用了相關條例,非法地將其新規(2015年頒布)追溯適用于他們的申請,違反了移民和國籍法(INA)。
另外,根據美國的行政程序法,該新規既既沒有征集公眾意見,也沒有發布通知,違反了上述法規。
有鑒于此,2018年,兩位投資人初審法庭獲得勝訴。
USCIS的上訴:
當然,美國移民局不會束手就擒,隨即上訴。
理由是,如果允許投資人以無需資產抵押獲得的貸款也符合EB-5資本投資條件的話,那么投資人的投資來源將無法得以追蹤,現有合法認定的標準將無法確定投資資金的合法性。
最終,今年10.27,華盛頓的上訴法院判定,USCIS要求外國投資者必須有資產來支持他們的貸款來完成投資是沒有意義的,因為無論投資者是否違約,其投資的有限合伙企業都將獲得資本投資。
結局:
然而,這份勝利來得太晚了,很多投資人早就退出或者更換了其它資產以規避這條規定。
這則官司的跌宕起伏告訴了我們的一個事實,在美國打官司正義通常能夠獲得伸張,但需要耐心和堅定的信念。
出处:头条号 @唐文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