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0日,創新由人民網·人民健康主辦的藥研“發揮企業創新主體作用 強化藥品科技創新支撐”研討會在北京召開。會上,發賽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生導師、道競國家知識產權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李明德,爭激專利從三個方面解釋了知識產權制度對藥品科技創新的烈專支撐作用。
李明德表示,家提及推動藥品的示應申請研發創新,不僅需要政策、創新資本、藥研人才、發賽土地等支撐要素,道競知識產權制度的爭激專利支撐也至關重要。
首先,烈專在藥品的家提及科研創新中,醫藥企業要及時申請專利。醫藥創新研發是一條高成本賽道,醫藥企業會付出高昂的資金、人力、時間成本。同時,同一品類的創新藥同時會有多家企業進行研制。因此,我國在鼓勵醫藥創新的同時,也鼓勵藥企適時申請專利,在獲得專利保護的20年內,專利權人的研發與收益是受保護的,有專有權。
其次,發明專利要符合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標準。所謂新穎性,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公開文獻上沒有記載過,沒有公知、公用過的發明才可以獲得專利。在實際的研發過程中,要避免“悶頭做創新”的問題,要做到先查詢、再科研,避免在申請專利時已存在相關專利。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新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所謂創造性不是小改小革,而是質的飛躍。在醫藥創新領域,改進發明也非常重要,通過改進發明使其原功能增多、副作用減小,也是具備創造性的。”李明德說。
實用性標準是指發明能夠被實際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從實用性出發,李明德建議,發明人申請專利時要充分披露己方技術方案,讓其他研發企業充分了解整個行業的發展進程與科研深度。
李明德特別指出,專利權也是一項財產權。這項財產權和我們擁有的土地、廠房、設備等有形財產權同等重要,應該得到全社會、全行業的關注與尊重。從完善專利制度角度來看,鼓勵前沿性發明與改進性發明相伴而行。“以創新藥研發舉例,一個前沿性發明做出來后,它的市場化、功能的改進都需要大量其他醫藥企業去嘗試,要有不同級別的醫藥企業把前沿性發明進一步改進、完善、優化,并推動其市場化。”李明德說。
據介紹,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于6月1日生效。李明德表示,為了充分調動企業研發創新藥的積極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明確規定了對于藥品審評審批過程中所占用的時間給予最長不超5年的延長期限。這一新的修訂,是對我國創新藥專利保護的一個回應。然而其中所適用藥品的范圍如何界定,例如新法修訂之前獲批的新藥是否可以享受這一延期制度,學術界仍有些不同的爭論。如何落實這一新制度,還有一些細節問題需要進一步澄清和實施。在他看來,該問題應該以市場規則為出發點,按照鼓勵創新的原則,充分考慮新藥研發的巨額成本投入及企業所承擔的高風險,具體落實新藥專利的延期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