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房防火距離規則
1、廠房廠房之間的防火防火距離不該小于下表的規則。
耐火等級
防火距離(m) 一、知識二級 三級 四級
耐火等級
二級 10 12 14
三級 12 14 16
四級 14 16 18
2、普及廠房的廠房防火距離
(1)注:①防火距離應按相鄰修建物外墻的最近間隔計算,如外墻凸出的防火焚燒構件,則應從其凸出部分外緣算起(今后有關條文均同此規則)。知識
②甲類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普及防火距離,應按本表增加2m,廠房戊類廠房之間的防火防火距離,可按本表減小2m。知識
③高層廠房之間及其與其他廠房之間的普及防火距離,應按本表增加3m。廠房
④兩座廠房相鄰較高一面的防火外墻為防火墻時,上海廠房裝飾其防火距離不限,知識但甲類廠房之間不該小于4m。
⑤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低一面外墻為防火墻且較低一座廠房的屋蓋耐火極限不低于1h時,其防火距離可適當削減,但甲、乙類廠房不該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不該小于4m。
⑥兩座一、二級耐火等級廠房,當相鄰較高一面外墻的門窗等開口部位設有防火門窗或防火卷簾和水幕時,其防火距離可適當削減,上海廠房裝飾但甲、乙類廠房不該小于6m;丙、丁、戊類廠房不該小于4m。
⑦兩座丙、丁、戊類廠房相鄰兩面的外墻均為非焚燒體,如無顯露的焚燒體屋檐,當每面外墻上的門墻洞口面積之和各不超越該外墻面積的5%,且門窗洞口不正對開設時,其防火距離可按本表削減25%。
⑧耐火等級低于四級的原有廠房,其防火距離可按四級斷定。
(2)一座凵形、Ш形廠房,其兩翼之間的防火距離不宜小于本標準的規則。如該廠房的占地面積不超越本標準規則的防火分區最大答應占地面積(面積不限者,不該超越10000m2),其兩翼之間的距離可為6m。
(3)廠房附設有化學易燃物品的室外設備時,其室外設備外壁與相鄰廠房室外附設設備外壁之間的間隔,不該小于10m。與相鄰廠房外墻之間的防火距離,不該小于本標準的規則(非焚燒體的室外設備按一、二級耐火等級修建斷定)。
(4)數座廠房(高層廠房和甲類廠房在外)的占地面積總和不超越本標準的規則的防火分區最大答應占地面積時,可成組安置,但答應占地面積應綜合考慮組內各個廠房的耐火等級、層數和生產類別,按其中答應占地面積較小的一座斷定(面積不限者,不該超越10000m2)。組內廠房之間的距離:當廠房高度不超越7m時,不該小于4m;超越7m時,不該小于6m。
組與組或組與相鄰修建之間的防火距離,應契合本標準的規則(按相鄰兩座耐火等級最低的修建物斷定)。
(5)廠房與甲類物品倉庫之間的防火距離,不該小于本標準的規則,但高層廠房與甲類物品倉庫的距離不該小于13m。
(6)高層工業修建、甲類廠房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可燃、助燃氣體儲罐,液化石油氣儲罐,易燃、可燃材料堆場的防火距離,應契合本標準第四章有關條文的規則,但高層工業修建與上述儲罐、堆場(煤和焦炭場在外)的防火距離不該小于13m。
(7)屋頂承重構件和非承重外墻均為非焚燒體的廠房,當耐火極限達不到本標準表中二級耐火等級需求時,其防火距離應按三級耐火等級修建的需求斷定,但上述丁、戊類廠房,其防火距離仍可按二級耐火等級修建的需求斷定。
(8)丙、丁、戊類廠房與民用修建之間的防火距離,不該小于本標準的規則、但單層、多層戊類廠房與民用修建之間的防火距離,可按本標準第5.2.1條的規則執行;甲、乙類廠房與民用修建之間的防火距離,不該小于25m,距重要的公共修建不宜小于50m。
注:為丙、丁、戊類廠房效勞而單獨建立的日子室與所屬廠房之間的防火距離,可適當削減,但不該小于6.00m。(9)發出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下述地址的防火距離不該小于下列規則:
明火或發出火花的地址—— 30m;廠外鐵路線(中心線) ——30m;廠內鐵路線(中心線) ——20m;
廠外路途(路旁邊) ——15m;廠內首要路途(路旁邊) ——10m;廠內非必須路途(路旁邊) ——5m。
注:①發出比空氣輕的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甲類廠房與電力牽引機車的廠外鐵路線的防火距離可減為20m。
②上述甲類廠房所屬廠內鐵路裝卸線如有安全措施,可不受限制。
本文分享自百世金谷燕郊國際產業基地,如有轉載請注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