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余珍珍 記者鄭鐵峰)近日,買的摩托明辨陳先生在浙江省臺州溫嶺市澤國鎮某車行購買了一輛售價近3000元的電動“電動自行車”,前往車管所為車輛上牌時,自行被告知購買的車竟車消是“摩托車”,需要提供摩托車駕駛證才可上牌。保委陳先生向臺州市溫嶺市消保委投訴,提醒希望商家能為其更換為電動自行車。購買
受理投訴后,時需消保委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聯系了商家,買的摩托明辨商家對于是電動否在購買時承諾陳先生該車輛為電動自行車表述含糊。工作人員提醒商家,自行如果確實存在將電動摩托車作為電動自行車銷售給消費者,車竟車消那么商家的保委行為涉嫌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同時,提醒工作人員也對陳先生提出建議,購買應該在購買前了解一些電動自行車與摩托車的簡單常識,掌握基本的辨別能力。最終,經消保委工作人員調解,商家為陳先生更換了相應價格的電動自行車,雙方達成和解。
根據《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范》(GB17761-2018):電動自行車需要有腳踏騎行功能,而電動摩托車(細分為電動輕便摩托車和電動摩托車)則不需要腳踏板。另外,兩者在時速、整車質量、電動功率、需持有的駕駛證等方面也有不同,比如電動自行車最高時速是25km/h,高于這個時速的則是電動摩托車。由于電動摩托車需要持駕駛證上路,而電動自行車則無需駕駛證,比較好銷售,一些商家為了提升銷量,將電動兩輪摩托車偽裝成電動自行車對外銷售。此舉不僅違反了交通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也涉嫌違反《消法》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第八條“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根據《消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
不少車主的電動兩輪車是電動摩托車而非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要按照機動車管理上機動車號牌,但有車主因分不清電動自行車和電動摩托車,導致自己無證駕駛機動車受到公安交管部門的罰款、扣分甚至是行政拘留處罰。另外,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已于2019年4月15日正式實施,《浙江省電動自行車管理條例》也已于2020年7月實施。溫嶺市消保委提醒消費者及時關注當地交通部門的相關信息,避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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