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官員與兩情人受賄491萬一審被判無期
2011-12-20 10:38:00 評論: 字體大小 T T T浙江省嘉興市南湖新區管委會原主任王金明受賄、浙江濫用職權一案一審19日塵埃落定:王金明受賄罪成立,兩情法院認定其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人受共計折合人民幣491萬余元;檢察機關指控其構成濫用職權罪,賄萬法院認為依據不足,審被不予認定。判無
法院審理查明,浙江1999年至2011年3月,兩情王金明利用擔任南湖區(原秀城區)余新鎮鎮長、人受黨委書記、賄萬嘉興工業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審被南湖區區長助理、判無南湖新區管委會常務副主任、浙江主任、兩情黨工委書記等職務便利,人受為工程承包商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收受財物共計價值491萬余元。
檢察機關查明,王金明還有兩名情人徐微頻、李治文,在王金明受賄的大量錢財中與這兩名情人有關。
其中嘉興市南湖新區社區服務中心建安工程對外公開招標時,王金明通過徐微頻將招標信息告訴了汪某并最終讓汪某中標,隨后徐微頻收受汪某的90萬元好處費并告知了王金明。
法院認為,王金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共計折合人民幣4918700余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王金明構成受賄罪成立,但指控其另構成濫用職權罪依據不足,不予認定。被告人王金明受賄數額大,部分犯罪有索賄情節,依法應予嚴懲。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王金明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被告人王金明的退贓款100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不足部分繼續追繳。
另據了解,在此之前,王金明的兩名涉案情人徐微頻、李治文已經另案處理,因犯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10年3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