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機場航空燈標
應用
1 準備夜間使用的機場每個機場,在運行需要的航空場合必須設置機場燈標或識別燈標。
2 運行要求的燈標確定必須考慮使用該機場的空中交通的要求、機場的機場特征與其周圍環境對比的明顯性以及有助于確定機場位置的其他目視和非目視助航設施的設置等因素。
機場燈標
1. 準備夜間使用的航空機場如果存在下列一個或幾個條件時必須設置機場燈標:
a) 飛機主要以目視方式飛行;
b) 經常出現低能見度;或
c) 由于周圍燈光或地形難以從空中確定機場位置。
2. 位置
機場燈標必須設在機場內或機場鄰近環境背景亮度低的燈標地方。
建議:燈標的機場位置應選擇得使其在各重要方向上不被物體遮蔽,并對進近著陸中的航空駕駛員不產生眩光。
3.特性
場燈標必須顯示有色與白色交替的燈標閃光或僅顯示白色的閃光。總的機場閃光頻率必須為每分鐘 20 次至 30次。在使用有色閃光的航空場合,陸地機場燈標發出的燈標有色閃光必須為綠色,水上機場燈標發出的機場有色閃光必須為黃色。水陸兩用機場如用有色閃光,航空必須根據機場的燈標哪一部分是主要設施來確定閃光的顏色。
燈標發出的燈光必須在所有的方位角都能看得到。燈光的垂直分布必須從不大于 1o 的仰角向上擴展到由有關當局確定的足以在準備使用燈標的最大仰角上提供引導的仰角,而且閃光的有效光強必須不小于 2 000 cd。
注:在不能避免高環境背景亮度的地點,閃光燈的有效光強可能需要增大最多到 10 倍。
識別燈標
1. 應用
供夜間使用而且從空中用其他方法不易識別的機場,必須設置識別燈標。
2. 位置
識別燈標必須設在機場內的低環境背景亮度的地區。
建議:燈標的位置應使燈標在各重要方向上不被物體遮蔽,并對進近著陸的駕駛員不產生眩光。
3. 特性
3.1 陸地機場的識別燈標必須在所有方位角上顯示。燈光的垂直分布必須從不大于 1o 的仰角向上擴展至由有關當局確定的足以在準備使用燈標的最大仰角上提供引導的仰角,而且閃光的有效光強必須不小于 2 000 cd。
注:在不能避免高環境背景亮度的地點,閃光燈的有效光強可能需要增大最多到 10 倍。
3.2 陸地機場的識別燈標必須顯示綠色閃光,而水上機場的識別燈標則必須顯示黃色閃光。 3.3 識別字母必須以國際莫爾斯電碼傳送。
3.4 建議:傳送速度應為每分鐘 6 至 8 個字,相應的莫爾斯電碼中“點”的持續時間為每個“點”0.15 秒至 0.2 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