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西安訊(文建廣 記者徐文智)近日,速凍陜西省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因售賣散裝火鍋丸子而引發的符合法院產品銷售者責任糾紛案,經營者被判向消費者退款并賠償合計650元。標準
2020年3月31日,判決賠償原告陳先生在被告某超市購買了11.3元的退款散裝火鍋丸子。回家后,速凍陳先生發現該丸子包裝不符合《速凍調制食品》標準,符合法院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標準市場監管部門責令被告改正并對其處以警告的判決賠償行政處罰。后雙方因退款和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退款陳先生訴至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速凍要求被告退還11.3元并賠償1000元。符合法院
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標準該案事實較清楚,判決賠償遂組織庭前調解。退款被告承認因食品安全意識淡薄,所售賣丸子包裝不合格,愿意退還原告11.3元并賠償638.7元。最終原告接受了該方案,被告當庭向其支付了商品價款和賠償款共計650元。
未央區人民法院法官張博博認為,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四條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保證食品安全,誠信自律,對社會和公眾負責,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國內貿易行業標準SB/T10379-2012速凍調制食品》第11條規定,速凍調制食品應在低于零下15℃的低溫陳列柜內帶預包裝銷售。換言之,火鍋丸子等速凍食品在銷售環節應配有冷藏、冷凍柜,并在低于零下15℃的環境中以密封預包裝的形式進行銷售,嚴禁拆包銷售、散裝銷售、裸裝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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