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此前,林志玲林法院一審認定,照片整形某醫療美容公司侵害林某玲肖像權成立、用于侵害林某玲名譽權不成立,廣告考慮到侵權行為情節較輕,起訴對林某玲要求某醫療美容公司在全國公開發行的獲賠報紙上賠禮道歉的請求不予支持。
法院根據林某玲的林志玲林知名度、某醫療美容公司的照片整形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用于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某醫療美容公司支付林某玲經濟損失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等共計8萬余元。某醫療美容公司不服,上訴至上海一中院。
上述案件主審法官許鵬飛對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進行了法律解讀,并對經營主體在微信公眾號上的營銷活動、公民肖像維權給出相關法律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