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報道(記者張文章)7月14日,銷售福建省市場監管局公布8起食品藥品安全典型案例。野生魚被藥品據介紹,河豚今年福建省市場監管部門認真落實食品藥品安全“四個最嚴”要求,查福突出抓好食品安全監督執法,建曝加大案件查辦力度,光起專項查辦了一批制售不合格食品、食品非法添加工業鹽、安全案例虛報材料獲取藥品經營許可證等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典型典型案例。
案例一 銷售有毒野生河豚魚被查
1月8日,銷售福州市連江縣公安局黃岐公安派出所民警在黃岐鎮農貿市場外發現莊某順在街邊銷售漁獲,野生魚被藥品其中1筐為野生河豚魚,河豚重量為10公斤。查福根據連江縣公安局委托,建曝連江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上述河豚魚進行抽樣送檢,光起檢驗結果:河豚毒素0.0624MG/KG。1月21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對莊某順涉嫌經營國家明令禁止生產經營食品的行為立案調查。3月10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出具《認定意見函》,認定涉案的河豚魚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3月17日,連江縣市場監管局將該案移送縣公安局。
3月25日,連江縣公安局作出《立案決定書》,決定對莊某順涉嫌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案立案偵查。
案例二 生產冒用廠名即食魚膠被罰14萬
2019年10月18日,廈門市同安區市場監管局根據舉報對當事人華東川峰(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經查,華東川峰(廈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經廈門仟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允許,生產標注廈門仟草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廠名、廠址、生產許可證號、執行標準等信息的小碗膠即食魚膠。當事人作為食品生產經營者,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構成生產標簽含有虛假內容食品的行為。
依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今年2月18日,廈門市同安區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當事人改正違法行為;罰款人民幣14.025萬元。
案例三 芋泥蛋糕不合格致多名食客胃腸炎
2019年11月4日,根據廈門市思明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通報,2019年10月12日有多例聚集性胃腸炎病例發生,經思明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初步判定是一起由食源性疾病引起的事件,涉案食品為思明區蔣偉強飲品店制售的20191009批次芋泥蛋糕。思明區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此進行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制售的20191009批次芋泥蛋糕屬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違法生產經營的總貨值為286元,違法所得為126元。當事人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已構成生產經營的食品中致病性微生物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行為。
今年1月20日,廈門市思明區市場監管局根據《食品安全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26元,罰款5萬元。
案例四 蛋糕3次不合格 經營者被列入黑名單
漳州市龍海市曼悅芙食品有限公司2019年11月期間3次生產經營蛋糕菌落總數超標,龍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立案調查。經查,該公司2019年6月-7月期間生產的蛋糕,因多批次檢出菌落總數不合格被處罰25.2萬元,責令停產停業十五天。當事人連續多次生產經營經檢驗菌落總數項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未定期對食品安全狀況進行檢查評價,且未按規定及時錄入電子生產臺賬記錄,經責令改正后仍未改正違法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福建省食品安全條例》等規定,應認定為情節嚴重情形。
龍海市市場監管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該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吊銷該公司食品生產許可證,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和廠長王某沈某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請食品生產經營許可,或者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案例五 提供虛假文件獲證 藥店被禁業五年
2019年6月11日,泉州市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晉江市康匯藥業貿易有限公司石獅康保分店進行檢查,發現當事人涉嫌藥師"掛證"行為,該局依法予以立案調查。經查,當事人因缺少質量負責人,遂聘請藥師"掛證",并在申請藥店的變更登記時,提交了虛假的質量負責人相關材料。當事人為獲取《藥品經營許可證》,向監督管理部門提供虛假的材料的行為,違反了《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之規定。
石獅市市場監管局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七十九條、《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吊銷晉江市康匯藥業貿易有限公司石獅康保分店《藥品經營許可證》,五年內不受理當事人關于該店的申請,并處1萬元罰款。
案例六 銷售未檢豬肉被罰16萬元
今年4月17日,三明市明溪縣市場監管局接到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對當事人楊某銷售未經檢驗檢疫豬肉的行為不予起訴,建議市場監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當日,三明市明溪縣市場監管局予以立案調查。
經查,當事人在2018年6月27日至10月9日期間從非法屠宰場購進未經檢驗檢疫的白條豬104頭,置于明溪縣綜合市場進行銷售,共計貨值金額為269899元,違法所得為12480元。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明溪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出行政處罰:責令改正違法經營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248萬元,罰款16.19394萬元。
案例七 線面非法添加工業鹽被查
2019年12月11日,莆田市市場監管綜合行政執法支隊人員根據移送線索,依法對位于莆田市城廂區華亭鎮后塘村水184號由當事人徐瑞堂經營的線面小作坊進行檢查,現場發現用于生產線面的"日曬鹽"4袋及已加工完的線面37.5公斤。經山東省海洋化工科學研究院檢驗,涉案的"日曬鹽"符合日曬工業鹽二級技術指標要求;經福建省莆田鹽務管理局認定,涉案的"日曬鹽"為工業鹽。
當事人徐瑞堂生產使用非法添加工業鹽的線面的行為涉嫌構成犯罪,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的規定,執法支隊于今年6月2日依法移送公安部門處理。目前,莆田市公安局城廂分局已對徐瑞堂涉嫌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予以立案偵查。
案例八 水產品檢出孔雀石綠 商家被罰10萬元
2019年9月17日,南平市順昌縣市場監管局對順昌縣林記水產品商貿有限公司銷售的中華鱘、活草驪魚進行監督抽檢。經檢驗,檢出孔雀石綠。經查,當事人于2019年9月16日購進了6公斤中華鱘,2019年9月15日購進了11.5公斤的活草驪魚。上述水產品至案發已全部銷售,貨值金額為652元,獲違法所得135元。當事人未建立的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也無法提供上述水產品的合法來源。根據《食品動物禁用的獸藥及其它化合物清單》中已明令禁止使用孔雀石綠,當事人經營添加了孔雀石綠的水產品和未建立食用農產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的行為,屬于《食用農產品市場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二款所指行為。
今年1月17日,順昌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35元,并處罰款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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