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商務審立商務部發布公告,部發布雙決定自2012年8月30日起對原產于日本、酚A反傾新加坡、銷期韓國和臺灣地區的終復進口雙酚A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期終復審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的商務審立規定,在反傾銷期終復審調查期間,部發布雙對原產于上述國家和地區的酚A反傾進口雙酚A繼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2007年第68號公告、2007年第96號公告和2009年第108號公告公布的銷期征稅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征收反傾銷稅。
此次期終復審被調查產品與原反傾銷調查一致。終復本次調查將于2013年8月30日之前結束。商務審立部發布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