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新北地檢署偵辦廖姓物理治療師被控妨害前新北市府衛生局林姓女職員性自主案,新北今天偵查終結。衛生檢方查無具體犯罪事證,局女檢方假其餘為傳聞證據,職員墜樓不起訴廖男。起訴侵控已故林女的被告父母可聲請再議。
生前曾表示遭受性侵,難認去年7月於衛生局墜樓身亡
新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書表示,定性前新北市府衛生局林姓女職員於去(2020)年7月3日晚間墜樓死亡。新北林女父母提告,衛生女兒受僱於新莊區某物理治療所時,局女檢方假於2017年9月遭前負責人廖男強暴,職員墜樓被告涉嫌強制性交,起訴侵控導致被害人羞憤自殺。被告
檢方表示,難認衛生局接獲檢舉表示被害人涉及婚外情,高齡及長期照顧科長、人事室主任去年7月3日上午在衛生局內面談、記錄及錄音。被害人面談時曾向市府官員表示,於案發時遭受被告性侵。
檢方說,當天下午被害人在臉書(Facebook)上,刊登遭被告性侵的文章,並於同日晚上10時許,在衛生局墜樓死亡。
《聯合報》報導,檢警當時初步相驗雖研判是自殺案件,但由於她生前曾在臉書留言遭經營物理治療所的前執行長廖姓男子性侵及恐嚇,一度衍生出林女輕生是性侵導致其羞憤自殺的疑雲。
遭指控的廖男出庭表示,和林女是2017年底發生性關係後交往,感情持續到2019年10月被老婆發現才結束。對於感情問題,他坦言自己犯錯,對不起老婆,也對不幸事件感到遺憾,但強調雙方是你情我願,並非強迫。
檢方:生前舉動與性侵被害人反應不同,難以認定林女控訴是否為真
檢方傳訊證人林女的閨密說,林女坦承與廖男交往,她有勸過林女分手,但都失敗,林女都說想要再等等被告。觀察林女在被強暴案日期後的臉書文章、餐敘與出遊照片,看不出曾遭性侵的癥狀。
檢方說,廖男與林女長達2年的對話頻繁,且於搬家後主動告知租屋處地址並邀廖男到租屋處過夜,被害人的反應與一般性侵害被害人的反應相異。
《蘋果日報》報導,檢察官調閱廖男與林女的通訊紀錄,發現兩人從2017年12月到2019年11月間,每天對話頻繁,林女甚至曾表達對廖男的愛意及關心,也曾與廖男分享閨密的感情,傳訊祝福廖男生日快樂,也曾主動約廖男見面。檢察官認為,這些舉動與一般性侵被害人的反應不同,因此難以認定林女生前在臉書的控訴是否為真。
檢方說,無社工可傳喚作證查明被害人於案發後的身心狀況;案發後,林女並未立即前往醫院採證或就診,無從得知被害人於案發後的身體狀態為何,進而判斷廖男是否曾對其施暴而為強制性交。
檢方說,有數名證人曾獲悉林女轉述遭性侵,甚至問林女為何不去報警。林女表示,已經過一個月,且怕講出來,日後不知還能否在長照界工作。案發後被告有向林女下跪道歉認錯、負責,並會離婚,林女才跟被告交往。
檢方說,聽聞林女自述被性侵,都屬傳聞證據,並未親自目睹。林女臉書雖有心情低落的文章,但並未提到遭性侵一事,這些都難作為認定被告有罪之依據。且必須有強制性交既遂或未遂之事實,導致被害人因而羞憤自殺者才適用。
檢方說,若並無此項事實,或雖有此事實,但其自殺並非由於羞憤,而是另有原因者,都不能依刑法221條、刑法226條罪嫌論罪。本案難認定被害人死亡與兩人發生性行為有因果關係。
檢方說,林女父母與廖男針對有無妨害性自主,各執一詞。林女已死亡,因此,需依照客觀上有無其他直接、間接證據評斷認定。本案經林女父母提出告訴,依法林女父母有再議權。
《中時新聞網》報導,新北市衛生局對此回應,關於該局同仁發生事故深感難過及遺憾,在發生之後亦主動配合並協助檢調單位調查,也協助家屬後續事宜,關於本案結果,尊重司法單位偵辦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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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潘柏翰
核稿編輯:楊士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