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感觸:舉兩個例子
第一個例子,精細DRGs下,化管合醫醫保部門的太適精細化管理。
醫保支付方式和基金監管線索多互動。保支保部對精細化管理效率不高的付方,通過支付方式調整。式下支付方式不見效的精細,通過監管、化管合醫集采、太適待遇設計等手段。保支保部
對精細化管理效率不搞的付方,通過支付方式調整。式下但反過來不一定成立。精細即:對支付方式效率不高的化管合醫,通過精細化管理來調整,太適可行性并不很好。
所以,此時通過監管、集采、待遇設計等手段,并不完全是精細化管理??梢哉J為是換更有針對性的武器,來面對和解決,產生代表性的引導。
第二個例子,醫改政策下,醫事服務費含藥事服務費。
藥事服務費專門設立的呼聲,也是有的。一具體就深刻,為此專門設立,也是有現實意義的。對于藥學部門發展,做實做細各項藥事服務有利。
仍然按照一具體就深刻,藥事服務費盲目設立,也有價值價格對不上、藥事服務價格畸偏高的風險。把這種復雜的、不好平衡的矛盾交給醫院。
請醫院內部平衡利潤部門、成本部門之間的協作與分配關系。在短期內可以應付。但從長期來看,這對藥學部門、藥事服務發展肯定影響不好。
感謝秦老師對本文的啟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