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所得稅小律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債轉轉股債轉股企業案例,股企債轉股企業所得稅很多人還不知道,業案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例債
(一)債轉股業務所得稅如何處理?2009年1月16日,企業能達公司因采購一批原材料,所得稅欠志華公司1000萬元。債轉轉股因能達公司資金周轉困難,股企雙方于2010年5月8日達成債務重組協議,業案約定能達公司以其持有的100萬股面值為1元的普通股,補償其欠志華公司的1000萬元貨款,協議生效日能達公司的市場價為每股8元,免除能達公司200萬元債務。
新會計準則下的會計處理根據新會計準則,債轉股業務中,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免除的債務確認為收入,計入營業外收入;債權人對債務人做出的讓步應確認為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同時,應根據股權的公允價值確定被收購股權的入賬價值。在這種情況下,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為1000萬元。債轉股后公司可增加股本100萬元,增加資本公積100(8-1)=7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收益1000-100-700=200(萬元)。志華公司按能達公司股權公允價值確認長期股權800萬元,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
債轉股的所得稅處理根據債務重組的條件和內容不同,分為一般處理和特殊處理。一般處理的情況下,根據規定,在債轉股業務中,債務人應當將債權人做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債權人對債務人做出的讓步應當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取得股權的計稅依據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本案中,能達公司應確認債務重組收益200萬元;志華公司以公允價值確認對能達公司的長期股權投資800萬元,同時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因此,在一般處理的情況下,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與新會計準則一致,但與企業會計制度存在明顯差異。
債轉股符合特殊處理條件的,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債務人可暫不將債權人做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收益。同時,債權人暫不將其對債務人的讓步確認為債務重組損失,其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按照原債權的計稅基礎確定。本案中,滿足特殊處理條件的,能達公司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收益200萬元;志華公司也暫不確認債務重組損失200萬元,同時按照債權賬面價值1000萬元確認投資能達公司長期股權的計稅依據。由此可見,在特殊處理的情況下,債轉股業務的所得稅處理與企業會計制度的處理是一致的,但與新會計準則的處理存在明顯差異。
需要注意的是,根據國稅發[2009]88號文件規定,企業因債轉股業務而確認的債務重組損失,必須經稅務機關批準,方可在稅前扣除。此外,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債轉股業務符合特別處理條件,且債轉股確認的債務人收入占企業當期應納稅所得額50%以上的,
(二)債轉股業務的印花稅處理根據規定,納稅人在經濟活動中簽訂的各類合同、產權轉讓文書、經營賬簿、權利許可等,應依法計算繳納印花稅。對于債轉股業務,需要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根據規定,僅對稅目稅率表所列憑證和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收印花稅。由于上面沒有列出債轉股合同或協議,所以無論債權人與債務方是否就債轉股業務簽訂合同或協議,都不需要繳納印花稅;其次,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屬于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應按照實收資本總額和資本公積作為計稅依據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后資金總額增加的,增加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根據前面的分析,債務人因債轉股業務而增加的股本和資本公積,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印花稅。本案中,如果執行新會計準則,能達公司因債轉股業務增加股本100萬元、資本公積700萬元,應繳納印花稅(100,700)0.05%=4,000(人民幣)。
(三)債轉股如何操作1。市場化債轉股目標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一)發展前景良好,有切實可行的企業改革方案和脫困安排;
(二)主要生產設備、產品和能力符合國家產業發展方向,技術先進,產品有市場,符合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標準;
(3)信用狀況良好,無故意違約、轉移資產等不良信用記錄。
2.禁止將下列企業作為市場化債轉股的對象:(一)惡意逃廢債務的企業;
(二)債權債務關系復雜不清的企業;
(3)可能助長過剩產能擴張、增加庫存的企業;
(四)扭虧無望、失去生存發展前景的“僵尸企業”。
3.債轉股的具體形式:由實施機構進行市場化債轉股。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銀行不得直接將債權轉為股權。銀行債權轉股權應通過向實施機構轉讓債權實現,由實施機構將債權轉為目標企業的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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