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拉黑病重丈夫后爭遺產 法院判決引爭議
發布時間:2025-04-23 20:20:27 作者:澎湃新聞 瀏覽量:519
陳旭(化名)病逝后,妻拉其妻要求繼承丈夫的黑病全部遺產,而陳旭姐姐不同意,重丈爭遺爭議雙方訴至法院。夫后根據北京一中院判決,產法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院判陳旭姐姐最終比陳旭妻子多分到了20%的遺產份額。
婚后不久,決引陳旭被診斷出患有嚴重疾病,妻拉其妻得知后很快搬離了二人住所,黑病不再與他共同生活,重丈爭遺爭議對其病情也不聞不問,夫后在一次爭吵中甚至將丈夫的產法微信拉黑。直到陳旭去世,院判兩人再未聯系。決引
陳旭患病期間,妻拉都是其姐姐來照顧。姐姐多次帶他日常就診、急救送醫,還經常前往陳旭家打掃衛生,出錢為他購買藥品、生活用品和康復用具等。兩年后,陳旭病情再度惡化,搶救無效不幸去世,喪葬事宜也都由姐姐一手操辦。
陳旭去世一年后,妻子才從他人口中得知丈夫已逝的消息。她找到陳旭姐姐,提出自己是陳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要求繼承包括房屋、車輛、存款在內的全部遺產,但陳旭姐姐不同意。
法院審理認為,我國《民法典》規定,有扶養能力但對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夫妻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不僅包括物質上的幫助,還包括精神上的支持。陳旭妻子作為唯一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權繼承他的遺產。但她婚后共同生活時間很短,且有穩定的收入來源和健康的身體,具有相應的扶養能力和條件。然而,她在陳旭生病后未盡到夫妻間的法定扶養義務,從未照顧和關心陳旭,甚至對丈夫去世的情況也不過問,屬于有扶養能力但對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繼承人。因此,法院在分配陳旭遺產時,對其妻應當少分。
此外,《民法典》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雖然陳旭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只有其妻子,陳旭姐姐是第二順序繼承人,通常情況下無法繼承他的遺產,但姐姐在陳旭去世前持續扶養、照顧患病的弟弟,為他送醫、打掃衛生、付醫療費,所付出的勞務、金錢以及給予的陪伴慰藉均明顯多于陳旭配偶,陳旭的喪事也由姐姐一手操辦。上述事實足以認定陳旭姐姐屬于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依法可分給適當的遺產。最終,法院酌情認定陳旭遺產由姐姐分得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