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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介紹,龐嵐目前仍有油花溢出是面對因為康菲公司至今沒有查明溢油源,康菲公司采取的持續措施仍是臨時性的。國家海洋局有關負責人介紹:康菲公司熟知我國法規和相關政策,漏油知道溢油處置措施不力和瞞報事故并不會遭受嚴重處罰,必須也不會影響其經濟利益,有人因此對監管部門懈怠應付。擔責據新華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龐嵐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開發活動造成海洋環境污染的面對,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持續對石油開采企業來說,漏油20萬元的必須處罰的確太輕,不具有威懾力,有人也不足以彌補海洋生態環境的擔責損失和修復需要的成本。
國家海洋局認為,龐嵐我們需要對相關法律進行修改完善,以改變“守法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局面。
這話說得沒錯,不過筆者還有一個疑問搞不明白《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對造成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那么,康菲公司的責任人有沒有被拘留、公訴?
法規滯后的確是一種常見的情況,例如1960年頒布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51年之后還在“暫行”。這說明我們需要一個敦促法規按時“升級”的“軟件管家系統”。
如果有強制性的規定,要求所有法律法規每隔5年打一次補丁,每隔10年進行一次大修,那么1999年年底修訂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就不會有“最高罰款20萬”的滯后罰則。
但與此同時,法規滯后也常常成為工作不力的借口,因為大家仔細研究就會發現,即便是滯后的法規也時常得不到徹底的執行,或者沒有得到最充分的運用。
除了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還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那么,損害賠償是不是可以遠超20萬?“持續泄漏”是不是可以導致索賠額加倍?康菲公司的經濟利益會不會因為巨額索賠而受到嚴重影響?
對于海洋局的“疲軟”,新華社的說法是主管部門“有心無力”。筆者以為,心氣兒不夠或者力量不足,都是內部事務。作為納稅人,我們只需要知道保護海洋環境是國家海洋局的職能之一。
換言之,花錢請了一個監理來監督裝修隊裝修,不論原因是裝修隊太狡猾還是監理人員不夠強勢,我們的錢不能打水漂,我們的新房子不能亂七八糟。
面對持續漏油,面對環境污染加劇,面對死去的海洋生物,我們不能只擺出一副無奈和遺憾的表情。責任方“懈怠應付”必須嚴懲,監管方如果對此束手無策,那么也難逃干系。
本報評論員 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