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明溪:五旬老漢六進宮 多次因盜竊被捕入獄
海峽網7月29日訊 (東南網通訊員 張平)年過五旬的明溪魏某終日游手好閑,曾因盜竊罪五次鋃鐺入獄。旬老近日,漢進被告人魏某再次因盜竊他人財物和盜用身份證件被明溪縣人民法院判決犯盜竊罪、宮多盜用身份證件罪,次因判處拘役十個月,盜竊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被捕
2015年12月8日,入獄被告人魏某伙同昔日獄中好友吳某(已判決)、明溪趙某(已判決)商量到明溪縣偷竊財物。旬老同日,漢進三人從福建南平汽車站坐車到明溪縣,宮多魏某伙同吳某、次因趙某來到被害人邱某的盜竊一幢住宅處,由趙某在一樓樓梯口望風接應,被捕魏某和吳某入室實施盜竊,在用撬棍撬門準備進入房屋實施偷竊時,被住戶發現,三人逃離現場。隨后,魏某、吳某又來到被害人徐某家中,由魏某在巷子口望風,吳某用撬棍將防盜門撬開,進入房屋內盜走8個銀元和人民幣200元。爾后,三人乘出租車逃離明溪。經明溪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被盜的8個銀元價值人民幣4300元。
2015年10月13日,魏某伙同吳某在浙江省江山市小商品批發市場盜得被害人鄭某一的身份證及人民幣300元。爾后,魏某使用鄭某一的身份證在三明、南平等地共計11次登記住宿,致被害人鄭某一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4天。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魏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價值人民幣45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魏某使用偷盜來的他人身份證進行住宿登記,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盜用身份證件罪,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已成立。魏某有多次犯罪前科,酌情從重處罰;魏某在盜竊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并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