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網9月7日訊(海峽都市報記者 洪德木 通訊員 吳慧玲)近日,涵江環境涵江區檢察院依法向涵江區法院提起公訴,首例涵江法院以污染環境罪判處犯罪嫌疑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污染緩刑二年,案宣并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判開
2015年8月,電鍍涵江區檢察院在行政執法檢查中發現,廠污白塘鎮某村犯罪嫌疑人李某開設的染環電鍍生產點,將未經處理的境獲電鍍廢水外排。經檢測,刑年其廢水外排口及流向排放口、涵江環境車間地面廢水的首例總鉻、六價鉻等濃度,污染均超過排放標準限值3倍以上,案宣該行為涉嫌污染環境罪。判開涵江區檢察院遂向區環保局發出《建議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同日,涵江區公安分局對該案進行立案偵查。
據悉,該案是涵江區檢察院建立“兩法銜接”平臺以來,首例獲宣判的污染環境立案監督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