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日10時30分許,青海青海省海東市互助土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通過官網發布消息稱,省能審被青海省能源局原局長于小明因犯受賄罪、源局原局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長于被該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小明并處罰金五十萬元。判年非法所得及財產差額部分共計人民幣3997980.47元、青海15553美元、省能審被880英鎊、源局原局2000歐元予以追繳,長于上繳國庫。小明
經互助縣人民法院審理查明,判年2009年至2014年,青海被告人于小明利用擔任青海省能源局原局長等職務上的省能審被便利,非法收受青海力騰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某、源局原局北京華寶興業科技發展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負責人郭某某等人人民幣553865.42元、8100美元(折合人民幣49894.38元),共計人民幣603759.8元,為他人謀取利益。
同時,被告人于小明對人民幣3444115.05元、7453美元、880英鎊、2000歐元家庭巨額財產無法說明其來源。
互助縣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于小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賄賂,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同時,被告人于小明對家庭巨額財產無法說明其來源,差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應予數罪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