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邊設立
交通標志牌和警示樁
是致富為了提醒過往車輛
減速讓行、停車讓行等
從而保障通行安全
可有人卻悄悄對這些
標志牌、海寧警示樁起了歪念頭
到底怎么一回事?
一起來看看吧

2018年,兩男劉某與吳某在同一家企業上班,竟用兩人在工作期間成了朋友,種方終被之后各自在海寧務工。法最劉某在某公司上班,致富吳某則成了一名快遞員。海寧兩人每月都有固定的兩男收入,生活也很安穩。竟用但是種方終被這兩人卻嫌來錢慢,動起了歪腦筋。法最因為有相關的致富工作經歷,兩人知道交通標志牌比較值錢,海寧于是兩男一拍即合,趁著晚上人少之際下了手。
經法院審理查明,2021年11月至12月期間,被告人劉某、吳某結伙竄至海寧丁橋、斜橋、馬橋、鹽官等地盜竊交通標志牌和警示樁。
兩人多次作案,共偷竊交通標志牌69塊,警示樁74根,總價值共計4.4萬余元。而盜竊來的標志牌和警示樁被兩人賣給了收廢品的向某(另案處理)。案發后,被告人劉某在家屬幫助下賠償各被害單位共計3萬余元,向某賠償被害單位共計1.4萬元。

庭審中,兩被告人表示,在被公安機關逮捕后,經過在看守所的學習改造,清醒地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因為一時的貪念觸犯法律犯罪,對此感到深深的后悔。
海寧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劉某、吳某通過結伙盜竊公路上的交通指示牌、警示樁等方式破壞交通設施,足以使汽車發生顛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均已構成破壞交通設施罪。綜合考慮各被告人坦白、自愿認罪認罰等情節,依法判處被告人劉某、吳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4年,依法沒收作案工具。

法條鏈接
破壞交通設施罪,是指故意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條 破壞軌道、橋梁、隧道、公路、機場、航道、燈塔、標志或者進行其他破壞活動,足以使火車、汽車、電車、船只、航空器發生傾覆、毀壞危險,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后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