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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務部如何規定2022年的減刑假釋監外減刑假釋減刑假釋?縱觀世界各國的假釋規定,大多數國家對假釋的暫予執行專項整治對象沒有限制,但也有一些國家對假釋的減刑假釋監外減刑假釋對象有限制。
比如意大利刑法明確規定,暫予執行專項整治犯有玩忽職守罪、減刑假釋監外減刑假釋財產罪、殺人罪等的犯罪分子。不準申請假釋;在蘇俄刑法中,對特別危險的累犯和犯有法定嚴重罪行的罪犯不適用假釋的規定,嚴格限制了假釋適用的對象,大大縮小了假釋的適用范圍。
在中國,79部刑法對犯罪的性質和犯罪人的類型沒有限制。隨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10月10日《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號指出:“對于犯有嚴重罪行的反革命罪犯,對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主犯、累犯、慣犯的減刑、假釋,主要是根據他們的改造表現,同時也要考慮到原審判決,所以要特別慎重,嚴格控制。”截至1997年,在此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因拘役、累犯被判處長期徒刑、無期徒刑(拘役除外)的罪犯,以及犯有殺人、爆炸、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故意傷害除外)的罪犯,不得假釋”。這是新刑法對假釋對象的明確限制。
(二)假釋程序根據《刑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假釋按照減刑程序執行。此外,根據《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假釋案件,因犯罪分子的特殊情況而不受執行刑罰限制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一)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后,應當立即報請高級人民法院復核。高級人民法院同意假釋的,應當報最高人民法院核準;高級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釋的,應當裁定撤銷中級人民法院的假釋裁定。
(二)高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釋裁定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因罪犯有特殊情況,不受刑罰執行限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的假釋案件,應當提交假釋案件報告15份、罪犯特殊情況報告15份、假釋裁定書15份以及全部案卷。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因罪犯特殊情況而不受執行刑罰限制的假釋案件。批準的,應當作出批準裁定;不予核準的,裁定撤銷原裁定,禁止假釋。
根據刑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的案件的假釋,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被告人不上訴,人民檢察院不抗訴的,應當在上訴抗訴期限屆滿后三日內,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復核。上級人民法院同意原判決的,應當逐級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上一級人民法院對原判決有異議的,應當裁定發回重審或者變更管轄,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判。原判決由基層人民法院作出,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級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審程序重新審理。
2.被告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抗訴的案件
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判處法定刑以下刑罰的案件,應當提交結案報告、判決書副本15份,以及全案的訴訟案卷和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對刑罰低于法定刑的案件進行復核,核準的,作出核準裁定;不予核準的,應當撤銷原判決、裁定,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3)假釋立法的現代執行趨勢之一是建立專門統一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體系和執行司法體系,完善未成年人犯罪司法保護制度。以鼓勵和促進服刑人員接受教育、改造自我、觀察社會待遇、監督和控制服刑人員搭建回歸社會的橋梁為基本功能的假釋制度,不僅順應了世界刑罰制度非監禁化發展的趨勢,而且其執行所體現的民主、人道、寬大和道歉精神,為未成年犯的司法保護提供了廣闊的適用范圍。區分成年犯和未成年犯的假釋條件,利用假釋的制度功能加強對未成年犯的特殊保護,在許多國家的立法案例中都有明確的體現。
美國假釋的法律條件在成年罪犯和少年罪犯之間是不同的:如果一名成年囚犯被判處超過181個月的監禁,其執行的三分之一以上被準予假釋;被判處無期徒刑或者二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假釋超過十五年的;年輕囚犯(判決時年滿18歲但不滿22歲)和少年囚犯可在任何時候獲得假釋,無論刑期長短。
根據日本刑法和少年法的規定,罪犯的假釋條件是: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已服滿三分之一以上刑期的罪犯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已服滿10年以上刑期的,可以假釋;已服滿七年有期徒刑并被判處無期徒刑的少年犯,已服滿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并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少年犯,已服滿刑期下限三分之一的少年犯,可以獲得假釋。在我國臺灣省,成年罪犯的假釋條件是:無期徒刑超過10年,有期徒刑超過1/2的,可以假釋;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未成年人事件處理法》第81條規定:未成年人被判處有期徒刑,有悔罪證據的,處7年以上無期徒刑,有期徒刑超過刑期1/3的,可以假釋。在意大利,根據其刑法第176條和第177條的規定,對刑期的執行是有限制的,與成年罪犯假釋時有所不同。對于1歲以下的兒童
在中國,79年刑法僅有假釋制度的一般規定,而沒有對未成年犯的假釋作出特別規定。91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指出為了貫徹對未成年犯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比照成年犯依法適當放寬。但究竟如何放寬,寬到什么程度,能否突破79年刑法第73條的規定,所謂放寬也僅是“可以”,而不是“應當”,可見,此規定并沒有在實質上為未成年犯的假釋提供一個更科學的標準。93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辦理假釋案件的幾個問題的意見》(試行)中對未成年犯的假釋又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指出“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中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且假釋后具備監管條件的罪犯,可以不受法定執行刑期的限制,適用刑法第73條關于特殊情節的規定,予以假釋”。這個意見雖然較以前的規定有不少新的內容,但總的說來也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司法實踐中具體應用。
在97刑法修訂的過程中,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刑法總則修改小組曾提出一個刑法總則理論案,其中設有未成年違法犯罪人的特殊處遇一章,規定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執行原判刑期1/3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未成年犯,實際執行7年以上的,可以假釋,有特殊情節的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⑨。惜乎這一建議最終未被立法機關所采納,新修訂的刑法一如79刑法仍是僅有一般的規定而沒有未成年犯的假釋規定,而且在某種意義上還限制了對未成年犯的假釋適用。因為依新刑法規定,未成年人犯殺人、爆炸、搶劫等嚴重暴力性犯罪不能假釋,未成年累犯也不能適用假釋。這一點在其后于97年10月28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減刑、假釋具體應用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也未能得到改變。該《規定》第13條指出“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的減刑、假釋,在掌握標準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適當適度放寬”。但這還只是一種抽象、籠統的原則,并沒有指示行刑者如何放寬,寬到何種程度,而在同樣的條文即關于“符合刑法第81條第1款規定的,可以假釋”的規定中,也根本看不出對未成年犯有何更為具體和寬緩的區別對待和行刑關注。并且由于它對“符合刑法第81條第1款”的強調,還昭告著未成年犯完全適用第81條第2款的假釋禁止性規定。
相比于國外立法對未成年犯的假釋規定,中國法律盡管也體現了區別對待,但始終是一種原則,一種行刑的指導精神,沒有詳細地規定未成年犯的具體條件,這必然使行刑者缺乏明確的、可行的實踐操作上的指導,影響對未成年犯的假釋作出公正和及時的處理。基于眾所周知的與成年犯明顯不同的未成年犯的特質,對于未成年犯的假釋應當在立法中有明確和相對細化的規定,切實體現相較于成年犯的“放寬”。參照借鑒國外相關立法例,由此提出以下立法構想:
(1)對于未成年犯的假釋期限條件可規定為:有期徒刑逾1/3,最短不超過6個月;無期徒刑逾7年,得許假釋;
(2)刑法第81條第2款不適用于未成年犯;
(3)引入法定假釋,規定未成年犯有期徒刑服刑至3/4,無期徒刑10年,必得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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