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患者張大媽因車禍被120送至甲醫院治療,案例甲醫院以病情緊急為張大媽進行了手術等對癥治療,醫院醫療住院期間欠付醫療費用。墊付張大媽傷口愈合后辦理出院手續,費用付萬但是長達其唯一的親屬被告王某(張大媽兒子)卻拒絕接其回家,張大媽一直居住在甲醫院。年患居住期間因張大媽行走困難、世后生活不能自理,家屬絕支甲醫院為其聘請專人護理。卻拒后張大媽精神恍惚,案例時常出現幻覺、醫院醫療幻聽、墊付時常自言自語,費用付萬甚至大喊大叫,長達疑似精神狀態出現問題。年患甲醫療機構遂與本地區唯一具有精神科治療的醫療機構乙醫院協商,將張大媽轉院到乙醫院精神科住院治療,治療后張大媽精神狀態良好,自知力良好,無自言自語、無大喊大叫、無幻覺、幻聽等癥狀,但不能行走,符合出院標準,王某依然拒不支付醫療費,拒絕接其母親回家。乙醫院遂將王某及張大媽訴至法院,要求支付張大媽在醫療機構住院治療期間,花費的醫藥費、護理費、伙食費等全部費用26萬余元。訴訟期間張大媽死亡,乙醫療機構撤回了對張大媽的訴訟。
法院審理
一審法院認為,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張大媽作為被告王某的母親,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臥病在床,需要其照顧,但是王某把張大媽拋在醫療機構,不對其進行照顧,也不承擔醫療費用,違背社會道德,現原告要求被告承擔張大媽的醫療費等費用,本院予以支持,判決被告王某給付醫療機構人民幣26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以其從未有過任何口頭或者書面的將張大媽轉院至乙醫療機構處接受治療的意思表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的當事人應僅限于合同雙方,乙醫療機構并非醫療服務合同一方,應裁定駁回乙醫療機構的起訴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張大媽系醫療服務合同的當事人,其發生車禍時為年近古稀的高齡老人,為了其身體、精神健康,即便未征得親屬同意,醫療機構也有權對其進行治療,這是醫療機構的職責所在,同時也是由于王某不管不顧所導致。張大媽在乙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期間,乙醫療機構對其聘請護工護理3年。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張大媽作為被告王某的母親,含辛茹苦把王某養大成人,結婚生子,張大媽年老多病,生活不能自理,臥病在床,需要被告王某照顧,王某把張大媽拋在醫療機構,直至張大媽已去世,王某以醫療機構擅自轉院不知情為由拒不承擔醫療費用,于情不合,于理不通,于法有悖,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律簡析
近幾年,醫療糾紛案件數量急劇上升,醫患矛盾成為熱點詞匯。而提到醫療糾紛,很多人想到的是患者及家屬對醫療機構提出的醫療損害責任賠償,當然,此類案件占據多數,但醫療糾紛還包含了另外一種常見的情形即醫療機構向患者主張拖欠的醫療費用。在醫療機構主張醫療費用的案件中,絕大多數為醫療機構基于醫療服務合同關系直接向患者本人主張給付醫療費用,但實務中尚存在本案向贍養人主張給付醫療費用的情形,本案的爭議焦點是直接相關的患者(被贍養人)喪失勞動能力且已去世,醫療機構能否向承擔贍養義務的贍養人主張拖欠的醫療費用。
本案的案由為醫療服務合同糾紛,醫療服務合同是醫療機構提供醫療服務,患者予以接受并支付醫療費用的合同,其雙方當事人為醫療機構和患者,患者本人作為醫療服務合同的當事人,有支付醫療費用的義務。父母(被贍養人)與子女(贍養義務人)之間存在贍養關系,子女對父母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如患者及時支付醫療費用或者子女主動履行贍養義務的情況下,醫療機構主張給付醫療費用的糾紛便不會發生。而本案例恰是子女不愿意履行贍養義務,患者死亡后又無相應遺產,醫療機構的權益將如何得到救濟。醫療機構向贍養義務人主張醫療費用應基于何種法律關系進行主張,主張得以成立的緣由為何,我們認為這應該包含以下兩方面:
一、道德與法律的融合
《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 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準,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張大媽發生車禍時病情緊急,作為醫療機構在無法取得其患者本人或者其近親屬同意的情況下,有權直接對患者實施緊急救助,這同時也是醫療機構的職責所在。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王某作為王大媽的兒子,對其有法定的贍養義務?!睹穹倓t》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尊老愛幼,贍養父母是中華民族的一項優良傳統,贍養義務既是一項法定義務,同時也是道德義務,作為子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睹穹倓t》之所以明確引入公序良俗概念,其意義在于對私法自治進行必要限制、弘揚社會公共道德,建立穩定的社會秩序,協調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和彌補強行法的不足,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民法的立法宗旨,司法裁判不應對有違社會公序良俗的行為予以支持和鼓勵。本案例中,王某對年邁母親不管不顧,且怠于支付醫療費用,此種有違傳統孝道、有悖公序良俗的行為,不應為法律所容忍。
二、不當得利
醫療機構對贍養人要求給付醫療費用的請求權基礎可以認定為不當得利請求權。《民法總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他人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受損失的人有權請求其返還不當利益。不當得利制度起源于羅馬法請求返還之訴,其設立的主要目的在于矯正財產變動中失衡的利益關系,其主要有幾項基本構成要件:
1、一方獲得利益。所謂獲得利益,是指因為一定事實使財產總額增加。財產增加有積極增加與消極增加兩類。財產的積極增加,是指權利的增強或義務的消滅,使財產范圍擴大。其具體表現形式為:財產權利的取得;占有的取得;財產權的擴張及效力的增強;財產權限制的消滅。財產消極的增加,是指當事人的財產本應減少卻因一定事實而沒有減少,包括本應支出的費用而沒有支出,本應負擔的債務而未負擔或少負擔,本應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負擔而后來不再設定等。本案例中,王某作為患者張大媽的子女,負有對張大媽的法定贍養義務,若其履行贍養義務,醫療機構基于醫療服務合同所享有的債權即得以實現,王某拒絕履行贍養義務,本應由王某負擔的費用卻未負擔,可認定王某構成“財產消極增加”,屬于得益方。
2、一方獲益無法律根據。造成他方損失而使自己獲得利益,之所以構成不當得利,是因為該項利益的取得沒有合法根據。本案中,王某作為患者張大媽的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經濟來源的張大媽,本應從物質上和精神上提供雙重支持,但王某在張大媽住院期間不僅疏于照顧且怠于支付醫療機構的診療費,王某的獲益顯然與法相違,符合不當得利中一方獲益無法律根據的構成要件。綜上,基于維護社會和諧與人文關懷和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判決的社會效果等考慮,此類案件作此認定一則在不當得利的構成上不存在法律阻礙,二則亦合乎社會公序良俗之要求,能夠實現法律與道德的相融合。
綜上,基于維護社會和諧與人文關懷和保護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優化判決的社會效果等考慮,此類案件作此認定一則在不當得利的構成上不存在法律阻礙,二則亦合乎社會公序良俗之要求,能夠實現法律與道德的相融合。
?。ū疚南滇t法匯原創,由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均采用化名)
作者:醫法匯
來源:醫法匯微信公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