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南京訊(記者薛慶元)近日,買車消費者趙先生在江陰市某4S店購買新能源車,搭售調解交納定金二千元,保險保委簽訂《汽車買賣合同》,否屬紛約定在店內購買保險,強買強賣起購若兩個月內未到車,江陰全額退還定金。市消待提車時,車糾趙先生變卦了,買車拒絕在該店購買保險,搭售調解于是保險保委該店提出了“退還定金、終止交易”的否屬紛解決方案,不再交付車輛,強買強賣起購雙方處于僵持狀態。江陰趙先生認為該店有現車不賣,市消涉嫌捆綁銷售、強買強賣,向12345熱線投訴,要求在不買保險的情況下讓該店將車賣給他。
接訴后,江陰市消保委要塞分會工作人員迅速展開調查。該店認為,客戶反悔屬于違約行為,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定金合理合法,購車合同中未標明車架號,店內新車非投訴人車輛。
分會工作人員認為,雙方簽訂《汽車買賣合同》,已經達成了契約,既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也可保護商家的正當利益。其中,特別約定事項為手寫字“代辦保險”,客戶完全知情,并無強制行為,是雙方真實意愿的體現。若是印刷體字樣,則存在“格式合同”或“霸王條款”的可能性,有可能會涉嫌“捆綁銷售”。客戶拒不執行約定,屬于違約行為,4S店有權按照合同約定退還定金,終止交易。經調解,該店全額退還投訴人定金2000元,雙方終止交易,投訴人表示認可。本案中,商家履行了告知義務,客戶享有了自主選擇權,其利益并未受損,不屬于“捆綁銷售”行為,按照合同糾紛處理。
本案中,雙方簽訂購車合同時,投訴人同意在店內購買保險,并未受到強制、脅迫,系其自主行為,因此可以認定雙方簽訂的合同真實有效。根據《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客戶提車時反悔,非誠實守信行為,契約精神蕩然無存,有悖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簽訂合同和提車,是購車的兩個環節,形成履行合同的閉環,具有一體性完整性,不應該單獨分開。合同生效后受法律保護,該店按照約定退還定金、終止合同,其行為合法。
“汽車+保險”,這個可以有,法無禁止則可為,目前我國尚未出臺關于捆綁銷售的法律規定。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選擇。”具體分析捆綁銷售是否違法,主要看商家是否履行告知義務,是否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
客戶購買新車時,若不在店內購買保險就不賣車,只此一種選擇,則涉嫌“捆綁銷售”、強行搭售,屬于違法行為。客戶購買新車時,若該店提供備選方案供客戶選擇,一是在店內購買保險,新車是A價格;二是不在店內購買保險,新車是B價格。雙方堅持公平自愿的原則,商家無強制脅迫行為,客戶自行決定是否交易,則屬于合法經營。
根據《汽車銷售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商務主管部門依據本辦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汽車銷售及其相關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第十四條要求:“經銷商銷售汽車時不得強制消費者購買保險或者強制為其提供代辦車輛注冊登記等服務。”可以轉交商務部門處理,若商務部門認定屬于捆綁銷售,可移交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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