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霸王條款湘水之珠酒樓收取消費者100元開瓶費被告上法庭,開瓶費海淀法院判其敗訴,霸王條款理由是開瓶費違反《消法》規定,開瓶費屬“霸王條款”。霸王條款此事看似不大,開瓶費影響卻十分廣泛。霸王條款
謝絕自帶酒水以及對自帶酒水收取開瓶費,開瓶費是霸王條款餐飲業的一個慣例,甚至是開瓶費國際通行的慣例。有人說是霸王條款“潛規則”,我看是開瓶費“明規則”,因為許多酒樓餐廳都是霸王條款明示。算不算不成文法,開瓶費我不敢下判斷。霸王條款但是,稱之為“霸王條款”,的確是有商榷的必要。
站在消費者的立場上,允許自帶酒水而且不收任何費用,省錢了,這是最理想的事情,不僅如此,前些日子,我還聽說一件事:一位消費者給女兒辦婚禮,看中了一家酒樓的地方,找老板要求自帶4個廚師,自己買菜做飯,酒水當然更是自帶,給點場地費。搞得老板哭笑不得,最后結果當然“謝絕”。
商業領域里,“謝絕”某類消費者的規則比比皆是。星級酒店里,非常普遍地“謝絕”穿拖鞋、短褲背心的消費者;電影院里,不僅“謝絕”消費者從外邊自帶爆米花,更是“謝絕”觀眾自帶椅子、自帶片子;消費者買服裝,外衣、鞋子可以試穿,內褲、襪子堅決“謝絕”試穿。上周末,我在什剎海酒吧看見一位女士拎著4瓶紅酒去酒吧,在門口被“謝絕”了,不知道本周哪家法院又多一個原告。上面所說的“謝絕”,都是市場競爭相對充分的商業領域,依然不能讓消費者完全自由,隨心所欲地消費。
在壟斷行業,“謝絕”消費者的事情不勝枚舉。手機“謝絕”單向收費,消費者乖乖地交雙向費,目前也還沒有人告到法院去。工商銀行“謝絕”支付31日的利息,倒是有人告上法院,誰輸誰贏,路人皆知。真正是“霸王條款”的“謝絕”,法院還真不大敢“謝絕”。相反,與“霸王條款”似乎牽扯不上的“謝絕”,法院反而是敢作敢為,既不考慮商業精神,也不在乎公買公賣。咱們不能說判收取開瓶費違法是去揀軟柿子捏,只能說咱們的消費者對商業的認識還有待提高。
所謂“商”,就是交易雙方各提條件,你漫天要價,我就地還錢,商量成了,買賣成交。不成的話,買家可以另找賣家,賣家也可以另找買家。既不允許強賣,也不允許強買。當然,壟斷行業除外,嚴格地說,他們就不是商。凡是消費者別無選擇的消費,咱們習慣叫“官商”,基于中國老百姓幾千年來對官府衙門的認識,“官商”都是徒有商業之表,其實沒啥好商量的,引進現代“聽證會”的樣子,也不過是假裝太陽溫暖你,別以為商量就不漲價了。
酒樓謝絕自帶酒水,客人自帶了,適當收取開瓶費,算不算與客人的商量呢?只能賣酒菜,不能賣酒水,或客人自帶酒水還不給開瓶費,這是強買呢,還是強賣呢?自帶酒水不給開瓶費,你還要為我服務,你還要自己交房租水電費、支付員工工資、向國家納稅等等,這是店家的“霸王條款”,還是消費者的“霸王條款”?有話好好說,大家一起商量,別傷了和氣。喝的起喝,吃的起吃,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處處不留爺,爺告法院去。不要著急,慢慢地來,總能討論明白。一位老板告訴我,他的酒樓經常有老外自帶酒水,進門拿給他看,主動問收多少開瓶費。有些酒還真不認識,大致估個開瓶費,一報價,準了,老外伸出大拇指,不合適再商量。商業上的事情,不一定都靠法律解決。法律也不是萬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