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臺灣之星員工勾結犯罪者,重之星轉售門號給中國詐騙集團使用,罰萬範圍NCC 決議開罰臺灣之星新臺幣 1,600 萬元,臺灣臺灣之星聲明表示,超出「深感不公」,可控被不肖業者利用,將提已超出可控範圍,行政將提出行政訴訟。訴訟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決議,重之星對臺灣之星「矽谷數位企業社」、罰萬範圍「矽霖行銷企業社」、臺灣「楷矽行銷企業社」、超出「蝦扯蛋企業社」、可控「協義行銷企業社」、將提「龍谷行銷企業社」及「波希數位行銷企業社」、行政「龍谷數位有限公司」8家企業客戶,申辦2.4萬門門號,部分轉給中國詐騙集團使用,因未依核準營運計畫落實身分查核,違反電信管理法第37條第1項(以下簡稱電管法)規定,合計裁處罰鍰1,600萬元,創下電信裁罰單一案件累積最高金額。
臺灣之星發布聲明表示,對主管機關以未確定事實重罰「深感不公」,將會提出行政訴訟。
臺灣之星表示,在疫情擴散期間,提供電商專案以滿足國內電商企業客戶申裝門號的需求,產品設計當時已為防範門號被不當使用,將語音發話及簡訊發送功能預設關閉,實已盡最大努力將電信門號被利用於電信詐欺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但最後被不肖業者利用,將門號運送至中國,這已超出臺灣之星可控制範圍。
臺灣之星表示,NCC於記者會中,不斷強調臺灣之星員工與不法業者有勾串情事,但基於偵查不公開原則,臺灣之星不曾接獲檢調機關通知員工涉入不法之事,臺灣之星完全不知情,直至收到NCC來函才得知,目前此案檢調單位仍在調查中,只能靜待司法調查結果。
臺灣之星認為,NCC以未確定事實加重處罰,有失公允,無法認同與接受,將於收到NCC正式函文後,提出行政訴訟。
(作者:江明晏;首圖來源:shuttersto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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