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拿來主義中國消費者協會點評消費者反映強烈的平臺10大網絡購物領域不公平格式條款,其中之一就是對消的原關于平臺侵犯消費者知識產權的不公平格式條款:“消費者購物產生的消費評價等信息屬于消費者的創作內容,平臺單方面剝奪消費者享有的創內知識產權等權利,強制取得排他使用和再許可第三方使用的拿來主義權利?!睍r隔一年多,平臺記者近日調查發現,對消的原相關條款目前仍然廣泛存在于網購、創內社交、拿來主義視頻等各大網絡平臺的平臺“用戶服務協議”中。(據11月7日《中國消費者報》報道)
網絡時代給消費者提供了更便捷的對消的原評價路徑、更廣闊的創內創作平臺,同時,拿來主義消費者的平臺原創內容也引發了越來越多的權屬爭議。消費者上傳到購物、對消的原社交、視頻平臺的購物評價、種草筆記、使用心得、原創視頻等大量創作內容是否具有知識產權屬性?其知識產權又歸誰所有?相關平臺是否可以無條件占有并排他性使用消費者原創內容的知識產權?目前,各平臺多通過格式條款獨占消費者原創內容的相關權利,且各平臺的格式條款內容大同小異,儼然成了一種行業明規則。但消費者對此反映強烈,中消協也早已給出了負面評價。依托法律來評判,平臺的做法很不公平、很不合理,侵權屬性明顯。
網絡平臺的豐富表達形式拓寬了著作權的覆蓋范圍,著作權也指向了更廣義的空間。根據《著作權法》,購物評價、種草筆記等是消費者結合自身感受寫出的原創文字內容,如相關內容具有獨創性,是一種智力成果,可以歸入法定作品的范疇,消費者對其享有著作權。同時,消費者精心原創的視頻也是一種內容創作,也在著作權的保護范圍內。這些作品的著作權歸消費者所有,雖然作品具有一定的公共傳播價值,但作品屬于平臺商業體系的一部分,給平臺帶來了商業價值,因而,平臺對作品的使用不屬于公益性無償使用,而是一種商業性使用。嚴格地說,如果平臺想取得消費者相關作品的使用權,應該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明確約定使用方式、范圍、期限及報酬等事項。平臺未與權利人溝通協商,單方面將消費者的相關作品據為己有,涉嫌侵犯消費者的著作權。
退一步講,針對消費者的海量作品,即便平臺難以逐個甄別作品的著作權屬性,難以逐個與消費者簽訂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平臺可以通過格式合同統一獲取消費者的著作權許可使用授權,但同時應該守住格式條款的公平底線,并充分履行重點事項說明、提示義務,給消費者留出說“不”的機會或撤回許可授權的渠道。平臺通過格式條款單方強行獲得消費者的作品授權,剝奪、限制消費者的權利,且未履行必要的重點說明、顯著提示義務,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這樣的格式條款也缺乏法律效力。
平臺對消費者的知識產權不能奉行“拿來主義”,而是應該奉行“保護主義”。針對平臺的任性做法,消費者應該增強維權意識,通過與平臺溝通或投訴、舉報、起訴等方式積極維權。消費者組織以及相關部門也應該加大監督力度,找準監督切入點,通過約談、曝光問題、調解、支持起訴、發起公益訴訟等方式進行干預,倒逼、引導平臺增強對消費者著作權的敬畏意識和保護意識,守住法律底線,優化格式合同,規范對消費者作品的授權使用行為。(李英鋒)
責任編輯:趙英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