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甘肅高院規中案件涉及網貸出借人周某與玖富普惠平臺之間的玖富介借貸爭議。由于對甘肅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的系合民事判決不服,周某委托其子張某作為代理人,擔責向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出借要求對與玖富數科集團及玖富普惠公司的再審民間借貸糾紛案進行重新審理。
申請人從電子簽名有效性、申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機構資質、甘肅高院規中《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等證據真實性、玖富介同案同判適用性等方面,系合向甘肅省最高院提出再審申請。擔責玖富普惠公司針對出借人的出借再審申請也提交了反駁意見。玖富普惠表示出借人的再審電子簽名具有有效性,公司依法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服務業務,申請備案及工商登記是甘肅高院規中整體行業原因,并非自身導致。玖富普惠與申請人即出借人系中介合同關系,并非借款合同關系,沒有還本付息的義務。目前,玖富普惠依據相關政策,在各部門監督、管理下有序進行清退,請求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最終甘肅省高院裁定結果為:駁回申請人的再審申請
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甘肅省高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的焦點是雙方當事人之間成立民間借貸法律關系,該關系成立應以雙方具有借貸合意且款項實際交付為要件,缺一不可。依據蘭州中院原審查明的事實:出借人與玖富普惠簽訂《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再將出借資金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到個人存管賬戶內。出借人作為主動注冊操作的當事人,應當對上述材料內容明確知曉并認可法律后果。裁定書中明確提到,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并無訂立民間借貸合同的意思表示,出借人沒有實際出借款項給玖富普惠公司,出借人和玖富普惠公司之間不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劃付至借款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
甘肅省高院裁定書中明確表述,出借人與玖富普惠公司簽訂的《出借咨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自出借人將出借款項劃付至借款人及 /或債權轉讓人或其指定賬戶時,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建立借款法律關系。由此,上述約定的借款人并不是玖富普惠公司。玖富普惠公司為出借人提供出借信息搜集、信息公布、信息交互、出借咨詢服務以及借款人及/或債權轉讓人推薦 撮合等服務。結合出借人于2019年2—3月期間,多次、多筆出借款項并支付款項的事實,其認可并實際履行與玖富普惠公司之間的服務協議,玖富普惠公司不承擔還款責任,原審據以駁回出借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甘肅高院的這一裁定結果,或許讓部分尚未收回資金的出借人感到些許失落。不過值得注意的是,業內專家和法律人士特別指出,該裁定書明確認定:平臺撮合的實際借款人才是出借人真正的交易對手方,雙方構成直接的借貸法律關系。平臺雖然清退停止運營了,但債權不會憑空消失。因此,廣大出借人拿起法律的武器,向實際借款人發起催收和訴訟才是回款的有效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