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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9日22時許,松醉高醉酒后駕駛英國菲尼迪牌小型越野車行駛至東城區東直門外大街路口東,駕對發生交通事故,響高曉松造成4人追尾,醉駕3人受傷。他人報警后,被告人高在案發現場等候處理,隨后民警趕到案發現場將其抓獲。經司法鑒定,被告人高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43.04mg/100ml。
適用簡易審判程序,依法由東城區法院一名法官獨任審判。庭審中,高當庭認罪,對指控無異議。
高在為自己辯護時說,“我沒有什么可為自己辯護的。我只有懺悔。”我曾經以為喝酒可以給人自由,但最后因為喝酒失去了自由。當我知道自己喝醉了,知道自己在路上開車的時候,自己開車是對自己生命的不負責任,也是對他人生命的不負責任。我愿意最大限度地賠償這次事故造成的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高違反法律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致四人追尾,三人受傷。其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危險駕駛罪,應依法懲處。為嚴格執法,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對被告人高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高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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