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業慣例要求,保險報案不賠保險公司在車險合同中明確寫明,公司過被保險人應當在保險事故發生的車禍償條48小時內報案,確保保險公司及時調查案件、款被確認損失和責任,判無否則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保險報案不賠但是公司過,昨天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突破保險合同字面約定,車禍償條在一起案件中認定保險公司不得以被保險人未履行48小時通知義務為由拒絕賠付。款被這在北京尚屬首次。判無
起因
48小時后報案被拒賠
2006年8月12日,保險報案不賠史某駕車與另一車輛發生了交通事故,公司過造成車輛損壞,車禍償條并將第三人撞傷。款被后經房山交通支隊認定,判無史某負次要責任。事故發生后,史某在30%的比例內負擔了車損,并實際給付12230.10元。但是,事故發生3天后,史某才撥打平安公司的報案電話。
2006年9月18日,平安公司向史某發出拒賠通知書,寫明由于史某沒有在規定的48小時內報案,此案拒賠。
結果
被保險人終審勝訴
因為平安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史某將平安公司告上西城區法院。
一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保險公司拒絕賠償并無不當,因此駁回了史先生的訴訟請求。史先生不服向一中院提起上訴。
一中院經審理認為,應當從公平角度和合同整體來考慮雙方的權利義務。此案中,保險事故發生后,交通支隊對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現場勘查情況、形成原因及當事人的責任做出了認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認定書。根據上述認定,史某在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后雖未履行及時通知義務,但并未導致平安公司無法核實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等,因此平安公司僅以48小時內是否打電話報案為由拒絕賠付,于法無據。該條保險合同條款屬于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
原因
保險公司做法有違公平
據主審此案的法官介紹,此案的宣判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而定,并沒否認“保險公司制定48小時的強制報案時間是為了保證交通事故發生后能及時查清事實,確認損失的目的”。但如果車主有交管部門的責任認定書,能夠表明事故發生的情況,就不應再予局限,否則就會違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則。商報記者郭瑩
律師觀點
霸王條款不具法律效力
北京首信律師事務所車險律師孫勇認為,在各類保險合同中,霸王條款普遍存在。除了車險中強制規定報案時間外,在有些人壽險中,保險公司還會單方面要求被保險人須到其指定的醫院就醫,否則不予賠償。但投保人對這些條款提出質疑時,保險公司通常會以行業慣例為托詞。但實際上,這些條款嚴重加重了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責任,違反了保險活動公平互利原則。這些條款實際上只是保險公司這些壟斷行業的人為行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孫律師表示,因適用格式條款合同已在保險行業形成集體行動,投保人無法抗拒只能與之簽訂。但投保人可在保險合同簽訂后,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法院確認霸王條款屬無效條款,判定保險公司更改或是刪除這些條款,以維護投保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