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多歲的老人李女士萬萬沒想到,父親因為一次清遠天子山一日游意外跌倒就再也沒有回來。報團她認為旅行社有不可推卸的爬山判旅責任,將其告上法庭。跌倒記者昨日獲悉,死亡廣州市中院二審認定李父旅游期間意外死亡屬意外事件,法院不是行社所能預見和防范的,遂維持原判,免責旅行社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老人
爬山觀景摔倒致死
李女士的報團父母均為鳳凰旅行社俱樂部的會員,2010年9月27日與鳳凰旅行社簽訂清遠天子山旅游合同,爬山判旅價格為59元/天。跌倒
據李女士60多歲的死亡母親稱,他們一行人于2010年9月29日早上從廣州出發到清遠天子山。法院到了清新縣太和鎮環城路觀景臺腳下,行社旅行社組織團友爬山參觀風景。10時許,在觀景臺旅游時,李父不慎跌倒,頭部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據此,李女士母女認為鳳凰旅行社的領隊和導游明知李父腿腳行動不便,爬山屬于高度風險行為,但沒有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必要措施,導致其跌倒死亡,因此旅行社負有不可推卸的賠償責任,索賠26萬余元。
越秀區法院一審認為,根據李女士公安筆錄中已經確認其父身患高血壓,故李父并無向旅行社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根據規定,旅游者未按要求提供個人健康信息并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游經營者、旅游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游活動,導致旅游時出現人身、財產后果的,旅游經營者或服務者不承擔責任,故判旅行社沒有過錯。
二審維持免責原判
李女士和周女士不服該判決,上訴至廣州市中院。
二審法院認為,由于李父死亡后沒有進行法醫解剖鑒定,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已難以通過醫學技術手段直接考究確定。“如果李父是因跌倒受傷致死,由于跌倒處是供游客休息觀景的涼亭,該場所在通常認識中并不存在可能致人損傷的危險性,因此,李父在該場所跌倒屬于偶發的、不可預見的意外事件,李父和旅行社對此難以預見及防范。”
若李父是因自身疾病導致暈厥猝死,也許導致猝死的根本原因是李父本身內在隱性疾病,該內在隱性疾病可能甚至連李父本人也未必清楚知悉,故李父的猝死更是其本人和旅行社均難以預見和防范的意外事件。另外,也沒有證據證明旅行社安排的旅游項目存在明顯的危險性或不當,且登觀景臺也并非必經的旅游路線,游客可自行選擇是否登頂。
因此,廣州市中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