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點黔西南訊 近日,望謨黔西南州望謨縣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審結了一起確認合同效力糾紛案件,家住復興鎮的村民王某將一塊自留地私下轉讓給了羅某,因違反法律關于禁止私自轉讓土地的私自強制性規定,故判決確認原告羅某與被告王某于2012年2月13日簽訂的轉讓自留《自留地轉讓協議書》無效,被告王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返還原告羅某50000.00元。地法
2012年2月13日,院判羅某經中間人介紹,決合與王某就位于望謨縣復興鎮壩洋坡0.496畝自留地達成轉讓協議。同無協議書載明,望謨甲方王某將壩洋坡0.496畝自留地永久性轉讓給乙方羅某,村民轉讓金70000.00元,私自由羅某先支付50000.00元,轉讓自留余下20000.00元待村里簽字蓋章后付清。地法雙方簽訂協議后,院判羅某便將50000.00元支付給了王某。決合事后,周某經過咨詢,得知雙方簽訂的自留地轉讓協議是無效合同,于是便要求王某退還自留地轉讓款,但遭到王某拒絕。雙方協商未果,羅某遂一紙訴狀將王某告上了法庭。
望謨法院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手續。王某作為自然人,無權對集體所有的自留地進行處置,且雙方并未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因此,王某與羅某簽訂的《自留地轉讓協議書》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當認定無效。民事行為被確認無效后,當事人因無效行為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因此,王某應當將轉讓款50000.00萬元返還給羅某。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作者系望謨縣人民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