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公司其實是一種以母子公司關系為基礎的垂直型組織體制,公司本身具有獨立的冊辦法人資格,并由一個母公司與若干個子公司組成。大優從法律上看,滿足名注母公司即集團公司本身,局核它又包括若干子公司及關聯企業。冊辦其中,大優子公司是滿足名注母公司掌握控股地位(一般持股50%以上)的下屬企業;而關聯企業則指的是母公司只擁有一般持股關系的參股企業,以及有各種固定性合作關系的局核企業。簡單來說,冊辦母公司只能有一個,大優而子公司或關聯企業可以有多個。滿足名注注冊條件一般如下:
1.其母公司下面的局核分公司必須有至少5家,且母公司的冊辦注冊資金必須在5000萬元以上;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注冊資本加起來要至少1個億;
3.集團成員單位均具有法人資格;
4.國家試點企業集團還應符合國家確定的試點企業集團條件;
5.必須有多層次的組織結構。除核心企業外,必須有三個以上的緊密層企業,還可以有半緊密層和松散層企業;
6.集團的核心企業與其他成員企業之間,要通過資產和生產經營的紐帶組成一個有機的整體。
與集團公司相似的還有一個企業集團。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業集團和集團公司是兩種不同的組織機構,它們不僅在管理原則和依據有所不同,在責任和財務制度上也有所不同。管理原則方面,因為集團公司是獨立的公司法人,因此它自身的經營與運作要符合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而且集團公司的成員,也必須履行集團章程規定的權利和義務。而企業集團實行統一管理的原則是經成員企業討論通過的章程決定的,并無相關法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