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稱,職工遭拒治病的投保經濟壓力大,從2012年4月他就向太平保險申請理賠,后查太平保險以他不符合投保條件,出尿在合同生效日前曾患有疾病為由拒絕理賠。毒癥
摘要:
近幾年,理賠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職工遭拒提高,健康意識不斷增強,投保越來越多的后查人們開始關注健康問題,在保險方面的出尿消費逐漸增大,但是毒癥因為保險鬧上法庭的案例不在少數。
單位統一購買了“太平保險”重大疾病險,理賠結果發現尿毒癥后保險公司拒絕理賠,職工遭拒投保人劉先生為此索賠15萬。投保昨日,后查海淀法院公開審理此案,保險公司當庭以愿意支付10.5萬達成調解。
職工投保三年后查出尿毒癥
原告劉先生27歲,是大興區一家電纜廠的車間操作工。根據其起訴狀,2008年4月,劉先生到電纜廠入職三個月后,單位在北京太平養老保險有限公司北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保險)為原告投保“太平盛世團體重大疾病保險”。被保險人為劉先生本人,保險期限一年,之后每年都續保。
2011年10月26日,劉先生因身體不適到北京協和醫院急診治療,被診斷為“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
劉先生稱,治病的經濟壓力大,從2012年4月他就向太平保險申請理賠,太平保險以他不符合投保條件,在合同生效日前曾患有疾病為由拒絕理賠。而后他訴到法院請求判令對方給付重大疾病保險金15萬元。
保險公司認為原告帶病投保
昨日保險公司的兩位代理人也直“喊冤”,他們出示證據稱,保險公司到協和醫院調取資料,才知道劉先生在投保前就患有高血壓、慢性腎功能不全,在2006年6月曾入院治療過13天。
太平保險認為,劉先生這種情況屬于帶病投保,因此有權拒絕承擔責任。
但太平保險的代理人當庭表示,考慮到原告身患重病,家庭經濟困難,同意調解。最后,雙方達成調解,原告一方要求支付12萬元,被告還價10.5萬元,原告表示同意。約定在一周內完成支付。
■ 釋疑
免責條款應明確“說明”
據海淀法院法官宋碩介紹,日常訴訟中老百姓最關心的就是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公司應當以醒目方式提示投保人閱讀相關免責條款,例如以加大、加黑的字體對投保人予以提示,用以區別其他條款。
此外對于保險公司而言,由于保險合同格式條款的先決性以及保險術語專業、晦澀,保險公司應主動對投保人負“說明”義務,該項義務的履行不以投保人的詢問為前提。
另據悉,杭州一姑娘兩年前為自己購買了一份重大疾病險,同年,姑娘體檢時被確診為甲狀腺癌,要求保險公司理賠,卻遭到保險公司拒絕,遂鬧上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