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 德化:拾荒阿婆賣錘子惹官司 失主稱錘子原價1.4萬元
新聞主角:挖掘機師傅林東 拾荒阿婆
劇情簡介:近日,德化因拾荒阿婆把破碎錘收走變賣,拾荒司失挖掘機師傅林東(化名)向德化法院提起訴訟,阿婆欲讓阿婆賠償損失。賣錘最終,惹官法院駁回林東的錘原訴訟請求。
舊錘子放垃圾桶邊 拾荒阿婆將之變賣
日前,價萬阿婆像往常一樣走街串巷撿拾廢紙皮、德化易拉罐、拾荒司失裝修廢材等各種廢棄物,阿婆在一處小區(qū)路口的賣錘垃圾桶邊發(fā)現(xiàn)一個銹跡斑斑的破碎錘。因是惹官器形較大的鐵件,阿婆便詢問附近的錘原人這是否為他人所有,旁人告知阿婆,價萬如果有人要的德化東西就不會丟在垃圾桶邊上了,應該是沒人要的。阿婆便找路人幫忙將破碎錘抬上三輪車運送到一處廢品收購站以每斤0.65元的價格變賣,得款280元(重約460斤)。
第二天,林東發(fā)現(xiàn)破碎錘不見了,經(jīng)了解,得知是日常撿拾廢品的阿婆收走了,便找阿婆討要,阿婆告知其破碎錘已變賣,便帶著林東一同去了廢品收購站。收購站老板則稱,該鐵件已切割,無法返還。阿婆認為,林東將破碎錘放置在垃圾桶邊,模樣破舊,無人看顧,也沒有任何標志,以常人的認知都會認為是遺棄物,且表示,同意將變賣所得的280元交付與林東。林東則認為,該破碎錘是其于2015年以1.4萬元的價格購買,且其只是將破碎錘臨時放置于垃圾桶旁,并不必然表明是遺棄物,其堅持認為阿婆的行為涉嫌盜竊罪。
警方認定不構(gòu)成盜竊 原告堅決表示損失重大
幾天后,林東向當?shù)毓矙C關報案,警方經(jīng)過偵查,認定阿婆的行為尚不足以構(gòu)成盜竊罪,同時告知林東若欲讓阿婆賠償其損失,應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于是,林東將阿婆告上法庭。
“我沒偷,那明明就是沒人要的東西,他就是故意要訛詐我……”庭審當日,阿婆扯著嗓子在法庭上嘶吼著,由于情緒激動加之本就不容樂觀的身體狀況,阿婆突然連連作嘔,法官宣布休庭。
庭審后,該案件的承辦法官積極與原告林東溝通,再次轉(zhuǎn)達阿婆在庭審過程中提出的解決方案,即將其變賣案涉破碎錘所得的280元全額返還給林東。而林東則態(tài)度堅決地表示不同意,稱破碎錘“遺失”于他損失重大,280元只是杯水車薪,遠遠無法彌補其損失。
當時錘子所屬不明 法院駁回原告請求
于是,該案進入第二次庭審。該案經(jīng)過兩次庭審及法官庭前庭后多次調(diào)解,仍然無法協(xié)商解決。最終,法官采納了阿婆的答辯意見,判決駁回林東的訴訟請求。
法官解釋稱,林東與阿婆返還原物糾紛一案討論的價值在于拾荒行為是日常生活中常見的行為,拾荒行為被以無權(quán)占有要求返還原物與普通大眾的法律直覺相去甚遠。阿婆的行為從表面特征上看,只不過是一種拾荒行為,與一般典型意義上的無權(quán)占有行為顯然有較大的差別。根據(jù)林東的主張,本案的破碎錘雖在客觀上屬于他人合法占有之物,但破碎錘當時的自身物理形態(tài)、所處位置等,根據(jù)一般人通常的認知,并無法認識到其為有主物,阿婆在認為破碎錘屬于脫離他人占有之物的情況下將其取走,因而林東的主張難以得到支持。(東南早報記者 蘇瑋杰 通訊員 許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