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法醫小律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見習見習見習法醫,法醫見習很多人還不知道,見習見習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法醫
(1)見習學生和實習生有什么區別?1.實習期一般分為兩種。見習見習一種是法醫實習生根據法律法規要求,在單位通過實習進行一定專業培訓的見習見習時期,一般以一年為限,法醫比如律師。見習見習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另一類是實習生為教學需要在單位開展的社會實踐活動,如大學生畢業實習。如果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由此產生的糾紛將依據民法和勞動法解決。
2.見習制度是我國針對應屆畢業生的業務適應和考核制度,適用于用人單位招聘應屆畢業生。如果見習合格,你可以辦理轉正手續。
3.學徒制是對某些工作崗位的新員工進行的一種培訓,目的是使他們能夠學習業務,掌握工作技能。學徒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
4.見習期、學徒期與實習期重合的,按試用期處理;否則,按勞動關系處理。
首先,簽訂的合同性質不同。正式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實習合同在實習期簽訂。
其次,因為福利待遇的差異,實習生的工資會相對較低,企業招實習生的一個原因是為了節約成本。
另外,實習生沒有社保,正式員工有,因為沒畢業交不了社保。
第四,績效不同,實習生的績效會比正式員工低很多,即使不是績效。
第五,合同期限不同,實習生的合同有效期較短,而正式員工的合同有效期較長。
第六,實習生的工作內容盡量簡單或基本,相對于正式員工可能不太輕松。
(2)實習生與企業是否存在勞動關系?實習生和實習單位是勞動關系,不是勞動關系。實踐中,確認勞動關系的主要依據是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認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要求勞動者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要求。即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是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某種社會勞動所得為主要生活來源,根據法律和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報酬的自然人。實習生不是靠提供勞動謀生的勞動者,而是以學習為目的的學生。實習是一種學習方式,不是謀生手段。實習生雖然在實踐中是以勞動為手段,但實際上是以學習為目的作為學生工作。他們做的工作是教學的延伸。通過實踐積累經驗,提高學生的技術技能,不能算是就業。實習生和實習單位雖然是管理和被管理,但只是單純的管理,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管理,主要是學校作為學生來管理。實習生的身份是在校學生,不是勞動法上的勞動者。另一方面,勞動法中的勞動者作為勞動者進行勞動,目的是獲取生活來源。所以實習生是不符合勞動法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沒有勞動關系,不能享受勞動待遇。
(三)實習生工傷如何賠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工商企業職工有權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實習生不是企業員工,與企業沒有勞動關系。雙方權利義務不受《勞動法》調整,按規定不能享受與企業職工同等的工傷保險待遇。但是,損害可以按一般民事侵權糾紛處理。
對于實習生在實習期間受到傷害的安全培訓和工傷處理,學校應與企業簽訂合同,合同中應注明對實習生的安全培訓、入職教育、安全操作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事故由哪一方處理,包括哪些費用、費用來源等條款,明確責任。
當然,主張人身損害賠償的,可以主張以下費用:
1.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
2、交通、住宿、住院伙食補貼;
3.必要的營養費用、殘疾賠償金和殘疾輔助器具費用。
4.被撫養人生活費、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
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