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6年4月3日凌晨1時許,永安員酒永安某駕校學員黃某與教練鄭某在大排擋飲酒后,某駕在鄭某的校教性師刑同意下,黃某酒后駕駛教練車沿永安五四路、練學江濱路、后練205國道行駛,車任至永安市桃源洞風景區時,徒雙被當地民警查獲,雙獲并將兩人送至醫院提取血樣并送檢。永安員酒經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某駕學員黃某送檢血樣中的校教性師刑乙醇含量為120.8mg/100ml,教練鄭某送檢血樣中的練學乙醇含量為43.15mg/100ml。
審理:經永安法院審理認為,后練被告人黃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車任已構成危險駕駛罪。徒雙被告人鄭某身為駕校教練,明知酒后駕駛危害,仍指揮學員酒后駕駛機動車,屬共同犯罪。依法判處兩人拘役1個月,緩刑2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評析: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可見,不僅在教練車的主駕駛位上駕車的學員是駕駛主體,教練員同樣應當是駕駛的主體;無論是否飲酒,出現違法行為或造成交通事故,教練員同樣要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鄭某在明知學員飲酒的情況下,仍為其提供車輛,并陪同其酒后駕駛車輛,危害公共安全,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