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消費者報杭州訊(記者鄭鐵峰)近日,未成浙江省湖州市長興縣消保委成功調解了一起未成年人擼貓被抓傷引發的年人消費糾紛。
最近,擼貓姚先生向長興縣消保委投訴,被抓保委稱其女兒在寵物店擼貓時被貓抓傷。傷消姚先生帶女兒去醫院清理了傷口,調解并注射了狂犬疫苗。獲賠此后,未成雙方就賠償事宜始終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年人
長興縣消保委工作人員到寵物店調查,擼貓并召集雙方到消保委進行調解。被抓保委寵物店負責人稱店內的傷消貓都已打過疫苗,不存在安全問題。調解姚先生認為自己的獲賠孩子被貓抓傷存在安全風險,因此其帶女兒到醫院注射了狂犬疫苗,未成費用應當由商家承擔。經消保委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商家同意承擔姚先生女兒注射狂犬疫苗的費用共計651元。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并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消法》第十一條規定:“消費者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糾紛中,寵物店經營者將貓安置于店內吸引消費者進行消費,作為飼養貓的管理人,對放養的動物沒有采取安全管理措施,致使消費者姚先生的孩子受傷,應承擔相應責任。
長興縣消保委提醒消費者,在體驗寵物互動、享受輕松氛圍的同時,要考慮到寵物本身的危險性和親近寵物行為招致危險的可能性,要加強自我保護,規避潛在風險。寵物店作為提供服務的商家,應主動承擔專業的管理義務,保證經營管理安全,做好風險提示,設置預防寵物致人損害的完備防護設施,必要時也可購買相應保險,一旦發生意外,應及時進行處置,依法保障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權益。
責任編輯:游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