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大會的職東小律來為大家解答以上問題。為股股東大會的職權職權可以概括為,股東大會的股東概括職權很多人還不知道,現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大會的職東
股東大會由股份有限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為股是職權公司經營管理和股東利益的最高決策機構。它不僅是股東概括公司的議事機構,也是大會的職東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1)股東大會的為股職權
股東大會的職權可以概括為選舉權和重大決策權。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會行使以下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會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公司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12.對公司聘用和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3.審議代表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5%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14.審議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二)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稱為年會。如有特殊情況,應在發生后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決定應對措施。這些情況包括:[page]
1.董事人數少于《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5-19人)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三分之二;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到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的書面請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股東大會由董事會依法召集,董事長主持。召開股東大會,應當將會議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30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臨時股東大會不得對未通知的事項作出決議。股東大會作出普通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股東大會作出特別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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