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頂包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理了兩起酒駕“頂包”案件。同樣同咋同樣是酒駕“頂包”,處理結果并不同。判決
案件一
2019年7月27日23時50分許,回事庫某和李某飲酒后,頂包庫某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烏市天山區幸福路新疆職業大學路段時,同樣同咋因口渴將車臨時停至幸福苑小區門口,酒駕下車去買飲料。判決因車輛堵住小區出口,回事群眾報警。頂包
交警趕到現場發現,同樣同咋車內兩人均疑似飲酒,酒駕由于不是判決行駛中被當場查獲,無法得知其駕乘關系。回事詢問過程中,兩人互相包庇,均稱是自己駕駛車輛。后經調取相關監控視頻,鎖定駕駛員為庫某。經抽血檢測,庫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181mg/100ml,屬醉酒駕車。
案件審理現場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審理后,依法以危險駕駛罪判處被告人庫某拘役三個月、處罰金六千元,并由交警對同乘人員李某進行批評教育。
案件二
2019年3月3日22時50分許,劉某喜醉酒后無證駕駛小型轎車行駛至烏市沙區菜園街路段時,遇執勤民警檢查。劉某喜未按要求停車接受檢查,在駕車逃跑中撞到路邊樹木,被當場抓獲。經抽血檢測,劉某喜血液酒精含量為209mg/100ml。
次日,劉某喜與其哥哥劉某才共謀,擬由劉某才頂替他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劉某才于當日搭乘飛機從山東來到烏魯木齊。3月11日,劉某才頂替弟弟到公安機關接受處理。后民警在偵辦劉某喜涉嫌危險駕駛案期間,發現劉某才系頂替劉某喜接受處罰。4月25日,偵查人員將劉某才抓獲。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劉某喜因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6個月,并處罰金1.2萬元。被告人劉某才犯包庇罪,判處拘役6個月。
法官釋法
烏魯木齊市沙依巴克區人民法院法官武惠軍
案件一中,李某雖假冒犯罪嫌疑人自認酒駕,但現場簡單調查詢問即查明真相,未嚴重妨害刑事偵查活動,情節顯著輕微,故未追究其刑事責任,僅進行批評教育。
案件二則為公安機關已正式立案,在偵查過程中冒名頂替、假冒犯罪嫌疑人,并出具虛假陳述,已妨害到了正常的刑事偵查等訴訟活動,所以構成包庇罪。
對于“頂包”行為,嚴重者有可能觸犯刑法中關于包庇罪、偽證罪或者妨害作證罪的相關規定。
律師有話
上海段和段(烏魯木齊)律師事務所律師杜藍宏
“頂包”絕不可為!
“頂包”行為如果確實干擾了民警的偵查活動,增大刑事案件的偵查難度或者導致偵查方向及事實錯誤,就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構成《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所列的包庇罪,視其情節輕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尚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醉酒駕駛行為中,實施包庇行為的人可能僅被判處拘役、管制,看似不嚴重,但對于行為人本身的不利影響是不容小覷的。比如,如果你的夢想是考公務員,是做法官、檢察官、律師,又或者是想成為一名教師,刑事犯罪都是這些職業的禁止行為。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其他職業對有犯罪前科的人進行了限制。
所以,不要以為包庇是一件能體現義氣的“榮耀之舉”,不論是因為包庇被治安處罰還是被追究刑事責任,都毫無疑問是人生中無法挽回的污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