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店購進藥品必須驗明稅票、中國圳嚴供貨方銷售出庫單與實際購進藥品的藥店營藥藥必品種、數量,-深核對一致后方可作為合格藥品入庫或上架銷售。打藥店進否則藥品將被視為驗收不合格,品掛禁止流入市場。靠經
8月21日,須驗記者從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獲悉,中國圳嚴即日起,藥店營藥藥必該局將結合2009年《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和GSP認證工作,-深對企業藥品購銷中票據管理進行嚴格檢查。打藥店進希望以此打擊“掛靠經營”等違法行為和經銷假劣藥品違法活動。品掛
“掛靠經營”是靠經醫藥行業存在的怪象,即一些無證的須驗經營者或醫藥代表掛靠在醫藥企業下,開展經營活動,中國圳嚴不但為假劣藥的流通提供了渠道,并為醫藥回扣的支付提供了便利,這一直被視為“行業毒瘤”。
根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日前下發的《關于規范藥品購銷活動中票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銷售藥品,必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統稱稅票),稅票上應列明銷售藥品的名稱、規格、單位、數量、金額等,如果不能全部列明所購進藥品上述詳細內容,應附《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并加蓋企業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和注明稅票號碼。所銷售藥品還應附銷售出庫單,包括通用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有效期、生產廠商、購貨單位、出庫數量、銷售日期、出庫日期和銷售金額等內容,稅票(包括清單,下同)與銷售出庫單的相關內容應對應,金額應相符。
藥品批發企業購進藥品,應主動向供貨方索要稅票。到貨驗收時,應依據稅票所列內容,對照供貨方銷售出庫單進行驗收,并建立購進藥品驗收記錄,做到票、賬、貨相符。對稅票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及本通知要求,或者票、貨之間內容不相符的,不得驗收入庫。
而藥品零售企業在購進藥品時必須驗明稅票、供貨方銷售出庫單與實際購進藥品的品種、數量,核對一致后方可作為合格藥品入庫或上架銷售。企業對藥品購銷中發生的購銷稅票及票據,應按有關規定保存。
據悉,深圳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將結合2009年《藥品經營許可證》換證和GSP認證工作,對企業藥品購銷中票據管理進行嚴格檢查。如果檢查發現票據問題,將對批發企業或者零售藥店進行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等資格。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生產、銷售假藥、劣藥,而為其提供賬號、發票、證明和許可證的,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生產、銷售假藥、劣藥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9〕9號)有關規定,移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業內人士認為,這一整治行動可嚴查假藥,一旦發現流入市場的假劣藥品,可通過購銷票據逐層追溯源頭;此外,嚴格票據管理還可以壓縮“掛靠經營”等暗中交易現象的生存空間,在一定程度上給虛高的藥價擠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