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購銷環節是中紀中的重災醫療腐敗中的重災區,因為醫藥購銷存在使用、委再采購、發文腐敗決策三個關鍵環節,醫療醫療三個環節本該環環相扣、購銷層層遞進,環節但管理不善、中紀中的重災監督不力,委再可能導致三個環節存在嚴重廉潔風險。發文腐敗在使用環節,醫療醫療臨床科室醫生根據用藥需求提出申請,購銷對用藥品種和數量有一定話語權,環節如在藥品的中紀中的重災選用上,醫生可以決定多用或少用某一藥商配送的委再藥品,存在被“圍獵”風險。發文腐敗在采購環節,臨床科室醫生提出用藥申請后,由醫院藥劑科具體實施購藥行為。藥劑科在藥品采購、調劑、審核供應商名單,以及藥事管理委員會評估藥品效能等方面具備重要話語權,成為不法藥商的“必爭之地”。
在中紀委23日發布的文章《醫療衛生領域的破和立》當中,列舉一些醫療衛生領域中醫療工作人員被圍獵的醫藥商業賄賂的種類:
1、為敲開醫院送藥“大門”,不法藥商選擇走“上層路線”
2、在藥品種類上,少開普藥、多開特藥
3、在藥品數量上,主動為藥商“提速沖量”
4、為規避風險,變更、新增配送公司
為敲開醫院送藥“大門”,不法藥商選擇走“上層路線”
在醫藥市場,隨著醫藥銷售企業數量增加,行業競爭日趨激烈。醫藥供貨商要向某醫院供藥,需先向該醫院藥劑科提供資質完善的申請手續,再由藥劑科審核把關,報藥事管理委員會和購藥領導小組批準。通常只要符合相關資質要求,就能進入醫院配送名單,但其中存在初審是否通過、通過時間快慢等人為因素,為了敲開醫院送藥“大門”,一些藥品企業和醫藥代表往往選擇走“上層路線”,集中“圍獵”。
在易利華受賄罪二審刑事裁定書中可以了解到,被告人易利華利用擔任無錫二院院長的職務便利,為藥品供應商李某甲在向無錫二院銷售藥品過程中謀取利益,先后收受李某甲賄賂的400余萬元(其中146.7682萬元已實際獲得,其余尚未實現)及美元2000元(折合1.29158萬元)。
行賄人藥品供應商李某甲證言顯示,其向被告人易利華行賄主要因為易利華是無錫二院院長,負責全面工作,在藥品進入和業務維持等方面具有決定性權力。
根據流程,藥品進入二院需要先在官網平臺登記,登記內容由藥品名稱、規格、價格、生產廠家、功效、藥品銷售代表以及聯系方式等信息。登記過的藥品要通過二院的藥事委員會。藥事委員會是由醫院的藥劑科、監察科、臨床科室領導、分管藥劑科的副院長等人組成。初選后的名單進入藥事委員會進行具體投票選定藥品,這個過程中,藥劑科以及相關人員都會跟易利華匯報相關工作并由易做決定。2013年以前,其基本靠自己以前在二院積累的人脈關系進入二院銷售藥品,2013年開始,在二院登記完藥品后,其會告訴易利華自己有藥品登記需要進入二院銷售,易利華都說知道了,后來這些藥品基本都順利進去,其代理的藥品銷量快速增長。為感謝易利華的幫助和關照,希望進一步擴大業務量,其才送錢給易利華的。
在藥品種類上,少開普藥、多開特藥
醫院使用的藥品大致分為兩類,普藥和特藥。普藥是指廣泛使用的常規藥品,進價較便宜,藥商配送的利潤低;特藥是指新品藥、??扑帲M價較高,藥商配送的利潤高。院領導想方設法為不法藥商配送新品藥、??扑幋箝_方便之門,除了為其辦手續一路“開綠燈”,還利用影響力向臨床科室主任說情、打招呼,暗示科室主任多使用這些藥商提供的新品藥、??扑?,使其獲得高額利潤。
以桐廬縣第一人民醫院藥劑科藥劑士王曉俊為例,被告人王曉俊在事業單位、公立醫院桐廬縣第一人民醫院藥劑科門診藥房、藥庫工作的時候,負責藥品日常管理、藥品采購等事務。
2012年至2019年期間,被告人王曉俊利用上述職務便利,伙同被告人潘新華,在新藥引進、藥品采購上為藥商謀取利益,非法收受陳某、馬某、胡某、盧占軍、梁哲、莊彥、梅吉偉、徐峰、于增爽等人所送的藥品回扣共計人民幣1019.49萬余元,所得款項由二人分贓。此外,被告人王曉俊還獨自收受胡某所送的藥品回扣18.38萬余元。
在藥品數量上,主動為藥商“提速沖量”
隨著國家對藥品價格,特別是對普藥價格的規范管理,藥商已很難在藥品價格上做文章,便通過“沖數量”攫取高額利潤。具體而言,臨床醫生在開處方時,在同一類藥品中如果人為地向某個配送商的產品傾斜,該類藥品消耗量增長,藥劑科便會向該藥商提出更多采購需求,該藥商的藥品銷售數量自然也會增加,也就是形成了一定的商業壟斷,給的回扣比例“合適”的話,肯定會大比例“推銷”有這個回扣比例的藥品。
在**縣**衛生院原院長艾某甲因受賄被起訴的起訴書中,就是明確標注了每個藥品的回扣比例向醫院銷售的藥品越多,得到的回扣也就越多。
2009年12月至2021年3月,艾某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駱某某等7人在藥品采購、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前述7人所送商業“回扣”及“好處費”共計179900元。另應本單位職工古某某請托,在隱瞞其違法生育、躲避行政處罰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其所送現金20000元。以上共計收受他人所送財物199900元2009年12月至2021年3月,艾某甲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駱某某等7人在藥品采購、資金撥付等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前述7人所送商業“回扣”及“好處費”共計179900元。另應本單位職工古某某請托,在隱瞞其違法生育、躲避行政處罰方面提供幫助,收受其所送現金20000元。以上共計收受他人所送財物199900元。
為規避風險,變更、新增配送公司
以原重慶市梁平縣人民醫院院長郭偉涉嫌受賄一案為例,在結成利益共同體后,藥商李某、胡某公司在原梁平縣人民醫院銷售額急速上升,業績“名列前茅”。為了掩人耳目,讓業績在同行里不要過分顯眼,同時“化整為零”,把配送公司分散開,多配送一些藥品,二人提出了變更、新增配送公司的方法。
郭偉夫婦在明知藥商變更的公司有前科且醫院中層干部有不同意見的情況下,仍利用職務審批權限幫助新的公司進入配送名單。據了解,在審查調查初期,辦案人員認為李某、胡某等均只有一家公司在醫院配送藥品,隨著調查的不斷深入,這些“小號”公司的面貌才逐漸被揭開。經查,在郭偉和王某某的幫助下,李某、胡某二人公司在醫院的藥品銷售額持續增長,從每年幾十萬到上千萬元。同時,在原縣人民醫院資金緊張,對其他藥商延期付款情況下,郭某夫婦仍利用職務便利,要求醫院對二人公司按期付款,幫助其快速回籠資金。
在決策環節,醫院院長、科室主任作為購藥領導小組組長對涉及購藥的相關事宜擁有最終決定權,也常常是不法藥商爭相拉攏、腐蝕的對象,所以就需要多多調動監察、調查措施,及時發現、制止醫療賄賂的發生。
在調查醫藥賄賂案件中,監察機關可以采取哪些調查措施?
為保證監察機關有效履行監察職能,監察法賦予監察機關多種調查措施。合理、規范、有效采取相關調查措施,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反對腐敗的重要體現。在調查醫藥賄賂案件的過程中,多要素運用審查調查措施,在對審查調查對象留置的同時,適時采取訊問、詢問、查詢、調取、搜查、扣押、限制出境等措施,將外圍調查取證與內部訊問談話優化組合,以取得較圓滿效果。
1. 做細做實思想政治工作:監察法第二十條規定,對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監察機關可以進行訊問,要求其如實供述涉嫌犯罪的情況。第二十一條規定,在調查過程中,監察機關可以詢問證人等人員。
2. 依法嚴查不明來源收入:監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監察機關調查涉嫌貪污賄賂、失職瀆職等嚴重職務違法或者職務犯罪,根據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存款、匯款等財產。第二十四條規定,監察機關可以對涉嫌職務犯罪的被調查人以及可能隱藏被調查人或者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第二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在調查過程中,可以調取、查封、扣押用以證明被調查人涉嫌違法犯罪的財物、文件和電子數據等信息。
3. 織密天網成功追逃:監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依法應當留置的被調查人如果在逃,監察機關可以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內通緝,由公安機關發布通緝令,追捕歸案。第三十條規定,監察機關為防止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逃匿境外,經省級以上監察機關批準,可以對被調查人及相關人員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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